关于印发行政审批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舟山市卫生局文件舟卫发〔2010〕156号关于印发行政审批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县(区)卫生局、市卫直单位,机关各处室:现将《舟山市卫生局行政审批程序(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二○一○年十月十三日舟山市卫生局行政审批程序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舟山市卫生局(以下简称本局)行政审批程序,建立行政审批与行政监管相互分离、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提高行政审批和行政监管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审批,是指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经审查,依法予以登记、确认或批准等的行为,包括卫生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许可类工作项目。第三条 本规定仅适用于本局列入归并集中范围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第四条 依法承担的行政审批职能,全部归并集中至局行政审批处履行。第五条 行政审批工作坚持合法合理、公开公平、便民高效原则,不断优化审批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第六条 行政审批行为遵循受理、审查和决定三大基本程序。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七条 局行政审批处进驻市行政审批中心办公,设立办事窗口,负责依法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及时将办结的行政审批事项反馈至有关业务处室或直属单位,采集、汇总行政审批事项信息、数据,依法做好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工作,接受行政审批事项政策咨询。第八条 局相关业务处室和直属单位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事后监管,制定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具体规则以及专项规划,配合行政审批处做好行政审批的调查核实或专家论证,提出有关行政审批意见或建议。第九条 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政策法规发生调整的,各业务处室和直属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精神和规定传达给行政审批处,并依法及时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具体规则,确保行政审批工作依法有序开展。第十条 局办公室(法制办)负责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对需要听证的行政审批事项组织听证,规范行政审批行为;负责行政审批工作的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局监察室负责行政审批工作的行风监督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对举报、投诉或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和需要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行为,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第十一条 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初审的行政审批事项,经县级初审后,依法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统一报局行政审批处。第十二条 本局根据法律和上级行政部门要求,依法保留对行政审批事项的调整和管辖、分工权限。第三章 受 理第十三条 行政审批窗口在收到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后,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及时填写申请材料登记表,将收到申请材料的时间、申请人、申请事项、提交材料情况等记录在案。申请材料登记表一式两份,在申请人和承办人签字后,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留行政审批处存档备查。第十四条 行政审批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法定形式审查,即对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等进行审查。第十五条 行政审批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法定形式审查后,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行政审批的,应当场退回申请,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当场可以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窗口工作人员不得擅自修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四)申请事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及时退回申请人;(五)申请事项依法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审批事项受理单。受理单内容应当包括受理事项名称、申请材料目录、受理日期、审批流程、承诺时间、联系方式等。第四章 审 查第十六条 申请人对本人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行政审批处一般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第十七条 行政审批处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无需经过调查核实或专家论证的申请事项,行政审批处应当及时提出审查意见。第十八条 经过书面审查后,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审查的,行政审批处应当组织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应当如实记载核查情况,并由核查人员签字。核查中需要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时,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进行询问,询问笔录应当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行政审批处组织现场审查,需要有关业务处室或直属单位配合的,有关业务处室或直属单位应当派员予以配合并提出反馈意见或建议。第十九条 经审查,发现行政审批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行政审批处应当在决定前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审批处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口头陈述和申辩,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并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进行复核。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采纳。第二十条 经审查,发现申请事项依法应当听证的、申请事项涉及公共利益或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行政审批处认为需要组织听证的、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行政审批处应当提请局法制办依法组织听证。第二十一条 经审查,发现申请事项属于有总量、布局要求或有其他政策要求的事项,行政审批处应当听取有关业务处室或直属单位的意见。有关业务处室或直属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反馈意见,逾期不提出反馈意见或建议且不说明理由的,视作同意。第二十二条 经审查,行政审批处认为申请事项需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的,由行政审批处商同有关业务处室或直属单位共同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做好记录,并由各有关人员与专家在记录上签字。第二十三条 申请事项依法需要相关职能部门联审的,行政审批处应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联审,共同提出联审意见。第五章 决 定第二十四条对授权行政审批处决定的事项(详见附件),由行政审批事项承办人员根据审查情况提出审查意见后,报行政审批处负责人作出决定。第二十五条 对于需报局分管领导决定的行政审批事项(详见附件),由行政审批处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后作出决定。第二十六条 对于需要报上级行政部门终审的行政审批事项(详见附件),由行政审批处提出审查建议,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后签署审查意见,连同申请、审查材料报上级行政部门。第二十七条 对于重大复杂、需要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由行政审批处提出审查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后,连同申请材料、审查材料等一并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第二十八条 对于依法需要举行听证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听证程序作出决定或签署审查意见。第六章 期限和送达第二十九条 对于能够当场办结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处应当当场办结;无法当场办结的,应当在承诺的办事期限内及时办结。第三十条 在承诺期限内无法办结的行政审批事项,该审批事项的办理期限依法可以延长的,行政审批处应当提前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后,作出延长办理期限的决定,并于承诺的办事期限届满前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请人。第三十一条 本局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依法需要经过听证、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的办事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三十二条 行政审批决定作出后,行政审批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将有关行政审批的证件、证书或批准文书等送达申请人。第三十三条 行政审批处送达行政审批文书,一般应当由受送达人到行政审批窗口直接领取。受送达人直接领取行政审批文书时,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第三十四条 受送达人不直接领取行政审批文书时,行政审批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送达:(一)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或者盖章。(二)受送达人拒绝接收行政许可文书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政许可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所,视为送达;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者盖章的,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视为送达。(三)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送达,也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邮局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四)无法采取上述方式送达,或者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的,可以在公告栏、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刊上刊登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舟山市卫生局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类别说明书附件:舟山市卫生局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类别说明一、授权行政审批处决定的事项(19项)(一)行政许可项目1、医师执业注册(含首次注册、变更注册、重新注册)2、餐饮单位餐饮服务许可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4、医疗单位放射诊疗许可5、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书核发6、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县、区)7、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许可8、核发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印鉴卡(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医疗机构注销审批2、医疗机构校验3、公共场所新、改、扩建选址和设计审查4、公共场所年检复核5、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6、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记录备案7、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备案8、义诊活动备案9、医师考核结果备案(三)许可类工作事项1、护士执业注册、变更、延续注册初审(初审后报上级行政部门终审)2、医疗广告审查(初审后报上级行政部门终审)二、报分管局领导决定事项(8项)(一)行政许可项目1、供水单位卫生许可2、外国医师来华短期执业许可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许可4、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供水单位新、改、扩建审查2、医疗机构变更登记3、医师多点执业审批备案(三)许可类工作事项1、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查(初审后报上级行政部门终审)三、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或经专家会审决定的事项(3项)(一)行政许可项目1、医疗机构设置审批2、职业病危害一般和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查主题词:卫生 行政审批 规定 通知抄送:市行政审批职能整合和集中改革领导小组,市监察局,市审批办证中心。舟山市卫生局办公室 2010年10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