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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纪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4年06月0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纪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纪要3月31日,市长、市社会保险委员会主任刘奇主持召开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副市长、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副主任孟建新,以及委员会全体成员出席会议。现将会议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纪要如下:一、会议原则同意《2004年市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会议明确,2004年市区社会保险基金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统一为26%,其中企业职工个人8%、单位18%,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2%、单位24%。企业最低月缴费工资基数按全省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以公布数为准,下同)的75%确定,企业实际工资低于全省上年职工平均工资75%的,经稽核后按实际征缴,但最少不低于全省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按全省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范围内选择缴纳;机关事业工作人员月缴费工资基数统一调整为1700元。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3%,其中个人1%、单位2%,月缴费基数统一按全省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缴费比例仍按6%不变,月缴费工资基数统一按全省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确定。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经费仍按15000元确定。上述标准均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二、为应对我市地方养老保险基金可能取消的问题,会议决定:(一)成立由市劳动保障局牵头,市地税、财政部门参加的专门工作小组,开展全面调查测算,抓紧研究拟定依据《浙江省职工养老保险条例》,按工资总额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施办法,确保在地方养老保险基金取消后,能顺利衔接过渡。(二)进一步加大非公企业养老保险扩面力度,并建立养老保险扩面激励机制,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地税、财政部门另行制定。三、会议明确:(一)根据省政府要求,今年必须出台实施市本级公务员医疗保险改革。(二)为加强对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刘奇任组长,叶际仁、孟建新为副组长的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市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三)关于增加市本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市区各社保分局人员编制问题,要按程序向市编委报批。(四)根据《失业保险条例》、《浙江省职工失业保险条例》规定,鹿城、龙湾、瓯海区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实施工作今年必须到位。单位存在经费困难的,由各区财政解决。四、会议同意:(一)从市财政预算中安排财政补贴4060万元,从土地出让金中提取2000万元,以补充市区社会保险基金的不足。(二)根据新修订的《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将市区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调整为382.20元(含医疗补助金18.20元),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调整为400.40元(包括医疗补助金36.40元)。上述标准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三)为解决已改制企业退休人员门诊费偏低的问题,自2004年4月1日起,将已改制企业退休人员门诊费标准提高到30元,每年所需277万元资金,可先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出现缺口时,由市财政安排解决。五、会议强调,做好社会保障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到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要按照依法行政和公共财政的要求,加大对社保资金的投入,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扎实工作,加快建立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为推进“一港三城”发展战略的实施作出贡献。 主题词:经济管理 纪要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驻温部队,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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