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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政策
发布部门: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28日 政策文号:温政令〔2015〕153号,温政令〔2015〕153号 有效性:失效
《温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市长二○○五年六月三十日温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了鼓励科学技术创新,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调动科学技术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单位。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第五条市科学技术奖分为重大贡献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不分等级,每2年评审1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3名。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评审1次。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为本市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第七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单位:(一)在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的;(二)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发明,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三)在实施技术开发、社会公益、国家安全、重大工程等项目中,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创造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四)在管理科学、决策科学等研究中取得突破,并对实践产生重要指导作用的。第八条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一)县(市、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专家。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项目和初评结果应当在市级主要传播媒体上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候选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20日内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作出处理。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对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进行评审;(二)对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进行评议;(三)根据评审、评议结果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获奖项目、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四)为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在科技、教育、经济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中聘任,报市人民政府备案。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承担。第十二条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行业评审组,负责相关评审范围内市科学技术奖的初评。行业评审组对评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行业评审组成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评审委员会委员可以兼任行业评审组成员。第十三条评审委员会委员及各行业评审组的成员应当对评审情况以及项目的技术内容严格保守秘密。第十四条评审委员会委员及各行业评审组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审委员会决定,应当回避:(一)与被推荐的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项目完成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二)与被推荐的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项目完成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十五条评审委员会及其行业评审组应当按照国家相应的科学技术成果评价体系,以记名打分的方式进行评审。第十六条各行业评审组初评后,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提交按得分高低排序的初评结果。第十七条评审委员会根据初评结果,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确定奖励方案,并提出奖励建议。第十八条评审委员会对评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开会讨论,并进行记名表决。表决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参加。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奖励方案及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由参加表决的评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奖励方案,应当由参加表决的评审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第十九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奖励项目或人选建议审核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条获得市科学技术奖的个人和单位,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从市科技三项经费中列支。第二十一条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管理。第二十二条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奖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为他人提供虚假材料、证明,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对推荐单位、个人,可以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评审委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其参与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贪污贿赂的;(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三)违反有关评审制度的;(四)影响公正评审或破坏评审制度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五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1996年2月2日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温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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