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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农村宅基地审批备案管理制度(试行)》文件起草说明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1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温州市农村宅基地审批备案管理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已于2021年9月27日印发。现将有关政策问题解读如下:一、《制度》制定背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后,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宅基地管理工作,并牵头推进农民建房“一件事”,农民建房办事涉及环节多、事项多、部门多,且过程较长、情况复杂,亟需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对乡镇(街道)的指导监督职责,细化审批备案各环节中的办理操作要求,规范办事全过程的服务、指导和监管。《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农民建房“一件事”办事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浙农经发〔2020〕6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0年农民建房“一件事”办理的通知》(浙农经发〔2020〕7号)均要求要落实乡镇(街道)属地责任,规范宅基地审批流程,优化农民建房“一件事”办理。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特起草本制度。二、《制度》主要内容文件分为6个部分:1.明确审批备案职责。按照三定职能,农业农村部门具体承担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负责指导农民建房宅基地资格权、“一户一宅”要求等条件审查。2.明确审批备案原则。按照一户一宅、资格到人、联审联办、快捷高效的原则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备案工作。3.明确审批备案程序。依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农民建房“一件事”办事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浙农经发〔2020〕6号)“九、办理流程”有关内容。4.明确审批备案监管。依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农民建房“一件事”办事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浙农经发〔2020〕6号)“九、办理流程”和《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农民建房“一件事”办事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浙农经发〔2020〕6号)文件“一、高度重视农民建房‘一件事’办理;二、指导乡镇、街道建立健全农民建房联审联办制度”以及《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宅基地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农经发〔2020〕1号)文件“二、加强沟通衔接,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二)合理保障农民建房用地;(三)指导做好宅基地及农民建房审批;(五)加强宅基地及农民建房监管”有关内容。做好宅基地及农民建房审批“一件事”办理,加强宅基地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并落实农房建设管理共同责任机制,科学开展年度建房需求调查和指标落实,加强宅基地档案备案管理。三、实施时间本制度自2021年9月28日起施行。四、解读机关市农业农村局,具体联系处室为:市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联系电话0577-88962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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