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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令第101号实施后有关政策衔接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8年07月18日 有效性:失效
《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1号)于2008年7月1日施行。考虑到征地政策处理工作的连续性,现就有关政策衔接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政策选择问题。2007年1月1日后批准的征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尚未批复的,由被征地单位选择征地补偿安置政策。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但尚未报批的征地项目,可以使用原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上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被征地单位选择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对可以选择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征地项目,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书面告知被征地单位,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前,必须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由被征地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二、关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缴纳问题。市政府令第101号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按征地面积每亩12万元缴纳,列入征地成本,由市政府统一筹集,统筹使用。为保证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自2008年7月1日起,凡2007年1月1日后已批准征地、但未办理供地手续的用地项目均须缴纳12万元/亩社会保障专项资金。二○○八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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