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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温州市储备排污权出让电子竞价程序规定(试行)》个别条款的解读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1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2018年5月7日,温州市环境保护局联合温州市行政审批与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中心出台了《关于修订〈温州市储备排污权出让电子竞价程序规定(试行)〉个别条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修订背景与主要内容解读如下:一、修订背景活跃排污权交易市场,方便群众办事,营造便利环境,是近年来“放管服”改革的重要目标。按照环境准入提高效率的要求,对我市2016年颁布的《温州市储备排污权出让电子竞价程序规定(试行)》个别条款与“最多跑一次”的形势不配套的条款进行修订,有利于建立公平公正、高效便捷的市场环境。二、主要修订内容2016年3月3日发布的《温州市储备排污权出让电子竞价程序规定(试行)》(温环发〔2016〕17号)第六条:“四项排污权指标(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按指标类型分别开展竞价,竞价公告每月定期发布两次,每月月中、月末发布,竞价公告发布7个工作日后定时开展电子竞价…”,该款把月竞价次数限定为2次,为方便群众及企业办事,故将其修订为“四项排污权指标(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按指标类型分别开展竞价,竞价公告每月发布二次以上(含二次),竞价公告发布7日后定时开展电子竞价”,尽可能增加竞价频次,提高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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