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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温州市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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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8年02月2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2月28日,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温州市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温政办〔2018〕13号,以下简称《通知》) 。为做好相关执行工作,现解读如下:一、《通知》出台的依据和背景(一)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五条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二)2017年11月1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浙政办发〔2017〕120号),对浙江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项目、电子卖场使用办法等进行了调整。(三)温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7月发布的《温州市2017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温政办〔2017〕61号)执行期已满。为方便预算单位及时、规范开展2018年政府采购,统一采购品目代码,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加强政府采购监管,亟需出台针对《浙江省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实施工作意见的文件。二、主要依据的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浙江省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三、《通知》增加的内容1、我市政府购买中介服务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管理;2、我市2018年度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增加医疗设备、市级地方课程品目。四、《通知》开始施行时间修订后的《通知》不设宽限期,自签发之日起施行。温州市财政局2018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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