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水利局台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台州市本级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资金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水利局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24日
政策文号:台水利〔2015〕133号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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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经济开发区、台州湾产业集聚区东部新区、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台州市本级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水利工程正常维修养护和安全运行,现将《台州市本级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资金保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台州市水利局 台州市财政局2015年11月23日台州市本级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资金保障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1.为加强台州市本级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水利工程正常维修养护和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工程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2.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台州经济开发区、台州湾产业集聚区东部新区及台州市水利局直管的公益性(含准公益性)的水利工程,包括水库、海塘、河道堤防、水闸、泵站、灌区、农村供水、水文业务、防汛岁修等工程。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可以参照执行,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进一步细化。3.本办法适用于公益性水利工程和准公益性水利工程中公益部分的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指维持工程正常运行所开展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检查、巡查、观测、监测、预报、预警、调度、保洁、绿化等。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是指对已建水利工程进行养护和岁修,维持、恢复或局部改善原有工程面貌,保持工程的设计功能,原有规模和标准不改变、不扩大。第二章 资金保障与测算4.公益性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经费原则上由受益地政府财政足额保障,配套省级补助资金。公益性水利工程经营性水利资产经营收益优先用于工程的运行维修养护。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公益部分资金由受益地政府财政补助。经济开发区、集聚区的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经费按原财政运行规则合理安排。5.经费的主要来源:(1)经营性水利资产经营收益;(2)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3)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含水利建设专项资金);(4)受益区依法合理承担的工程维护管理费;(5)地方政府预算内安排;(6)中央及省级相关资金补助。6.承担公益性水利工程任务的准公益性水利工程,按照工程的功能或资产的比例划分公益部分:(1)同时具有防洪、发电、供水等功能的准公益性水库工程,参照财政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暂行)》(财农字〔1994〕第397号),采用库容比例法划分:公益部分经费分摊比例=防洪库容/(兴利库容+防洪库容)。 (2)同时具有排涝、灌溉等功能的准公益性水闸、泵站工程,按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暂行)》的规定,采用工作量比例法划分:公益部分维修养护经费分摊比例=排水工时/(提水工时+排水工时)。其中,属于公益性质、改善水环境需要的提水工时,计入排水工时计算维修养护经费分摊比例。(3)市本级法人单位建设的长潭灌区骨干工程,工程验收后应及时明确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其中,明确由市本级管理的根据工程所处区域、功能、水费到位情况、工程管理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公益部分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经费分摊比例。7.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情况,合理测算资金,准公益性水利工程应计算公益部分比例。水利工程运行管理资金,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等文件规定合理测算;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行)》、《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编制细则》等文件规定合理测算。设备采购应优先选择政府采购,确实在政府采购范围之外的,采购价格不应明显高出市场价。第三章 资金申报与审核8.市水利局建立市本级水利工程名录,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列入名录的公益性(含准公益性)水利工程,优先安排资金补助。水利工程公益性功能任务变化的,应及时上报。9.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于每年11月底前上报下一年度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计划及资金测算报告到市水利局、财政局。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并提供相关资料:(1)当年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情况;(2)当年维修养护项目完成情况,包括项目内容、工程量、资金落实与完成情况等; (3)下年度运行管理费用测算情况;(4)下年度维修养护内容、工程量及拟采取的措施、进度安排等; (5)下年度维修养护资金预算及筹措计划; (6)项目实施保障措施,包括组织领导、项目实施管理、资金管理等;(7)其它必要的相关内容。10.市水利局和财政局对维修养护计划及资金测算报告审核后,根据年度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结果和上年度工作情况等,编制预算报市政府,确定年度资金补助方案和维修养护计划,拨付专项资金。1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安排资金:(1)申报资料不齐全的;(2)上年度维修养护资金使用不规范,监管不到位的;(3)上年度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维修养护项目验收不合格的。(4)维护计划进度、质量没有保障的;(5)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监督12.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以外的支出,以及水利工程中非公益性部分维修养护支出,不得用于修建楼堂馆所、交通工具购置、办公设备购置或弥补经营性亏损和偿还债务等。13.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资金必须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实行专账核算,规范资金支付程序和手续,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弄虚作假,虚列支出。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资金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14.管理单位要加强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经费支付程序和手续,加强维修养护合同的审查和管理,按实际工作进度支付经费。及时上报年度资金收入和使用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15.对违规使用资金的单位,一经发现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取消下年度资金安排资格,对相关责任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16.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明确单位性质,合理定岗定编,明确岗位职责,积极推进“管养分离”改革。具体的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优先考虑物业化管护模式,使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走上市场化、专业化的道路,降低维修养护成本,提高维修养护水平。第五章 附则17.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财政局负责解释。18.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