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房产管理权限的批复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19日
政策文号:杭政函〔2002〕132号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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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市房管局:你们联合上报的《关于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房产管理权限的请示》(杭房局〔2002〕285号、杭高新〔2002〕361号)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滨江区行政管理体制调整以及加快开发区建设和发展的战略决策,原则同意将杭州高新开发区之江区块的房产管理权限实施范围扩大到滨江区的全部行政区域(不含杭州高新开发区江北区块)。实施范围调整后的管理权限仍按市政府《对市房管局及三个开发区管委会关于要求进一步明确开发区房地产管理权限中有关事宜请示的批复》(杭政发〔2001〕250号)执行,发证编号仍采用原编号。市房管局要加强业务指导,促进该区域范围内房产管理工作的规范开展。 二OO二年十月十八日
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市房管局:你们联合上报的《关于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房产管理权限的请示》(杭房局〔2002〕285号、杭高新〔2002〕361号)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滨江区行政管理体制调整以及加快开发区建设和发展的战略决策,原则同意将杭州高新开发区之江区块的房产管理权限实施范围扩大到滨江区的全部行政区域(不含杭州高新开发区江北区块)。实施范围调整后的管理权限仍按市政府《对市房管局及三个开发区管委会关于要求进一步明确开发区房地产管理权限中有关事宜请示的批复》(杭政发〔2001〕250号)执行,发证编号仍采用原编号。市房管局要加强业务指导,促进该区域范围内房产管理工作的规范开展。 二OO二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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