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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购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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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1年02月14日 有效性: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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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各单位,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购销管理的实施意见》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O一一年一月十二日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购销管理的实施意见为规范药品购销中的票据管理和物流管理,整治药品流通环节中“挂靠经营”、“走票”等违法违规行为,杜绝假劣药品进入正规渠道和合法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据杭州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现就药品购销票据管理及物流管理的实施意见如下:一、各有关单位在药品购销活动中,必须严格资质审核,应遵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药品购销活动中票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9〕283号)的要求,严格做好票据、货款管理工作,严禁为其他企业或个人代开药品购销发票。在计划购进药品时,应当索取供货方销售凭证和印章样式存档备查;在进货验收时,验收人员应核对销售凭证及印章样式是否与存档样式相符,不符的不能验收入库。企业要及时与供货方核实确认,经核实仍有问题的应及时报告属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二、各有关单位在发运药品时(尤其是需冷藏、冷冻等对温度敏感的药品或液体制剂、栓剂等性状易变化的药品),应选择符合药品储存条件的运载设备,并在运输期间保证运载车辆温湿度调节设施正常运转。同时做好运输记录,运输记录应包括:药品的名称、规格、生产企业、单位、数量、运输方式、温控方式、运输人员、启运时间、运输目的地等,并由发运人员及运输人员签字,运输记录留档备查。如药品委托运输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要对受托方的运输能力、运输条件进行考察,索取承运工具的相关资料,符合药品运输要求的方可委托运输。委托运输时委托方、受托方应签订委托协议。特别是对储存有温度特殊要求(如需要冷藏、冷冻或防冻等)的药品须向受托方说明,指定承运工具,如发现运输条件不符合规定,不得委托发运,不得将药品存放于不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仓库中。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运输的药品,不得将运输车辆作为药品储存场所。三、各有关单位在收到药品时,应做好收货记录,收货记录应包括:药品的名称、规格、生产企业、单位、数量、运输方式、温控方式、收货时间、票据情况、收货人员等内容,并对供货方提供的相关票据(销售出库单、发货单等)及物流凭证(运输单、托运单、快递单等)进行核对,确认药品运输过程(发运地点、送达地点、送货人、运输时间等)是否符合要求,如有疑问应联系供货方进行核实,票据不全或不符合要求不得验收入库。票据、物流凭证留档备查。四、各有关单位应按《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26号)的要求做好药品采购、销售等人员的管理工作,所有药品采购、销售人员均应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各单位应严格做好药品采购、销售人员授权书的管理及必要的限定和防伪工作。五、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药品购销票据管理和物流管理工作。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有药品挂靠经营、走票、出租出借《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严厉查处。凡是违规销售导致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直接流入非法渠道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一律提请发证单位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而为其提供账号、发票、证明和许可证件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9号)有关规定移交司法部门依法查处。六、本意见自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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