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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开展医疗康复护理服务的医疗护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卫生计生委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26日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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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卫生计生局(卫生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人力社保局,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我市医养护一体化签约服务工作,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养护一体化智慧医疗服务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14〕8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医养护一体化签约服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14〕122号)等文件精神,并报经市政府法律审查同意,现就做好开展签约居民医疗康复护理服务的医疗护理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护理机构)的管理工作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医疗护理机构医疗护理机构为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有能力开展医疗康复护理服务的下列医疗机构: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2.老年病医院;3.康复医院;4.护理院;5.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其中,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外,纳入市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需经辖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认有能力开展医疗康复护理服务,并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二、康复护理人员配置医疗护理机构应当配备与开展康复护理服务相应的医技人员,符合其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的康复护理人员配置要求。其中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开展合作的医疗护理机构的康复护理人员配置还应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国卫办医发〔2014〕57号)要求,即:“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养老机构床位达到100张以上时,每增加100张床位,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护理员按需配备。其他药学、医技人员按需配备。”三、工作要求各医疗护理机构应为护理对象提供合理的医疗康复护理服务,建立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相关工作流程和规范,审核康复护理计划并组织执行,开展康复护理服务人员的教育培训等。医保定点的医疗护理机构应遵守医保的就医、支付、结算等有关规定,及时将康复护理服务人员信息申报至市医保局,由市医保局纳入信息化管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医疗护理机构的管理,促进其提高医疗康复护理服务质量。本《通知》规定的内容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杭州市卫生计生委  杭州市人力社保局2015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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