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企业优惠政策

关于社会福利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问题给市劳动保障局的复函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19日 政策文号:杭政办函〔2002〕279号 有效性: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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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劳动保障局:你局《关于社会福利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问题的请示》(杭劳社险[2002]255号)收悉。经市政府研究,现函复如下: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的政策规定,为进一步支持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加快推进福利企业的改制,保护盲人和弱智人员这一特殊弱势群体,市政府同意对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社会福利企业有关困难问题给市民政局的复函》(杭政办发[1997]56号)第三条关于“同意社会福利企业职工中的盲人、弱智者提前五年办理退休手续”的规定作以下调整:一、盲人和弱智人员被用人单位招用后,发现患有新的疾病或原有疾病病变性发展的,可依照国家、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向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符合病退条件的,可办理提前退休(职)手续。二、社会福利企业职工中不属于第一条情况的盲人和弱智人员,在企业改制(包括破产、歇业)时,可享受距法定退休年龄提前五年办理退休手续的政策。三、社会福利企业必须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费(补缴)。职工中的盲人和弱智人员办理提前五年退休的,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必须达到规定要求。四、社会福利企业改制时,符合提前五年退休条件的盲人和弱智人员,由所在企业提供名单,经市民政局审核后报市劳动保障局审定。五、今后如国家和省对社会福利企业职工中的盲人、弱智人员退休问题出台新的政策,从其规定。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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