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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林业水利局关于加强青山水库库区管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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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19日 有效性: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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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市政府同意市林业水利局《关于加强青山水库库区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六年四月九日          关于加强青山水库库区管理的意见市林业水利局(一九九六年一月九日)青山水库是一座以防洪为主,兼顾灌溉、供水、发电、养鱼等综合利用的大型水库,是我市防御洪涝灾害,保护杭城安全的重要水利设施。为确保青山水库更好地发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省人民政府曾在《关于全省十八座大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方案的批复》(浙政发〔1992〕180号)中规定:杭州市青山水库库区管理范围为“已征用的31.7米高程以下的土地22199亩(其中山地6760亩)”;文件同时规定,青山水库库区“33.0米高程为房屋迁移线,在此线以下不得再行迁入和建房”。但是,近几年来,青山水库库区被违法占用的情况日趋严重。据有关部门调查,在泥山湾、太阳湾等地31.7米高程以下的库区,已有140余亩土地被违法占用,建造了房屋等设施,建筑单位还向库区倾倒土石9.6万立方米,致使水库的兴利库容减少,防洪调蓄能力下降。由于库区内人为活动增加,生活污水排入水库,严重影响了青山水库的水质和下游的供水。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国家所有的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权属于水工程管理单位”、“水工程管理范围或管理范围预留地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建窑、挖坑、开沟、埋坟以及建房等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个别确需建房的,须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为制止蚕食青山水库库区,贻害社会的违法行为,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切实加强对青山水库这一重要水工程的管理和安全保护工作。临安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做好对库区周边基层单位和群众的思想教育工作,树立顾全大局、治水管水人人有责的观念,充分发挥青山水库兴利除害的社会效益。二、对青山水库资源的开发利用,应以不损害其防洪、灌溉、供水等功能为基本前提。31.7米高程以下的库区管理范围内,禁止爆破、打井、采石、取土、建窑、开沟、埋坟、倾倒土石以及建房等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33.0米高程房屋迁移线以下不得再行建房;个别确需建房或搞基建设施的,须经市青山水库管理处初审,临安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经杭州市林业水利局审定后,再按基本建设用地审批程序依法报批。三、对本文下达之前,库区内已建和在建的开发项目,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及《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妥善处理。建设单位应在1996年6月底前,按上述程序补办审批手续。四、对今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和违法占用库区土地,从事危害青山水库工程安全的行为,将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72条、第74条及《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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