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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杭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方案给市环保局的批复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19日 政策文号:杭政发〔1997〕78号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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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境保护局:你局杭环保法〔1997〕39号《关于上报《杭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方案的报告》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根据国家环保局环科〔1996〕473号文及浙江省环保局浙环科〔1996〕280号《关于实施国家大气环境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市政府同意你局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统一技术规范拟订的《杭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方案》。该《方案》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二、《杭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方案》,是《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杭州市环境保护“九五”计划和2010年长远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你局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各有关部门共同实施,为杭州市的可持续发展发挥应有的作用。三、根据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规定,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和三类环境质量功能区,其中: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区):指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杂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以及一、三类区不包括的地区;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三类区):指特定工业区。四、根据HJ14——1996《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的规定,在《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结合杭州市城市布局、工业布局以及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分析,杭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一类区为12块,其外围设置缓冲带;二类区全市连片成一块,不设三类区。各功能区划分的结果及地域分布情况,详见杭州市区及7县(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附表(附1——8表)。杭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总面积为16596k㎡,其中:杭州市区为683k㎡,萧山市为1163k㎡,富阳市为1808k㎡,桐庐县为1780k㎡,建德市为2364k㎡,余杭市为1222k㎡,临安市为3124k㎡,淳安县为4452k㎡。划入一类区总面积为130828k㎡,占全市总面积的7.88%;二类区总面积为14805.32k㎡,占全市总面积的89.21%;一、二为缓冲带的总面积为482.4k㎡,占全市总面积的2.91%。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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