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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台州市区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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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17日 有效性:有效
ZJJC02-2017-0016椒江区、路桥区、黄岩区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和《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等精神。经研究,制定台州市区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居民生活用气实行阶梯价格制度居民生活用气以户(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为一个居民户)为单位,以年为计价周期,各档气量价格实行超额累进加价。第一档:每户每年用气量300立方米及以下部分,用气价格为3.10元/立方米;第二档:每户每年用气量300—480立方米(含)部分,用气价格为3.72元/立方米(按第一档气价的1.2倍);第三档:每户每年用气量480立方米以上部分,用气价格为4.65元/立方米(按第一档气价的1.5倍)。二、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不实行阶梯价格制度学校、社会福利场所、宗教场所、城乡社区居委会、公益性服务场所以及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内可以单独计量的职工集体宿舍、食堂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不实行阶梯价格制度,气价水平按居民第一档的1.1倍,即销售价格为3.41元/立方米。三、非居民用气实行政府指导价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39号)要求,市区非居民用户用气最高销售价格为3.40元/立方米,所有煤改气用户用气价格控制在省级门站价格加价0.60元/立方米以内。四、建立居民生活用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当管道天然气居民用气台州门站价格(包括管道运输费,下同)调整时,阶梯气价的第一档价格按以下计价方式作相应同向调整:价格联动额=[计算期天然气居民用气台州门站价格(含税)-基期天然气居民用气台州门站价格(含税)]÷(1-管网输配气的损耗率)实施联动后的销售价格=现行价格+价格联动额阶梯气价的第二档、第三档以及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按1.2、1.5、1.1倍的比价同步调整。管网输配气的损耗率由台州市价格监测与成本调查局核定。五、配套措施(一)对“一户多人口”的用气量问题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气表为单位。单个居民用户或者单个气表对应的家庭户籍人数多于4人的,每增加1人,各档相应增加年用气量60立方米。对于居民自建房屋用于出租,实际居住人口多于4人,可按户籍人口与《浙江省居住证》相结合的方式核定居住人数,具体办法由燃气企业制定;对于商住合用店面,由用户跟燃气企业双方协商确定。(二)居民地热用气价格根据《浙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浙价资[2014]94号),我省采暖用气不具备普遍性,不单独制定采暖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统一纳入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三)对低收入群体的优惠政策对市区持有民政部门颁发《低保证》的低保对象,每年每户给予60立方米天然气的减免。(四)确保价格政策平稳实施各单位要加强价格政策宣传,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燃气企业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优化服务质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六、本通知自管道天然气用气之日起执行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8月10日抄送:浙江省物价局,台州市政府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经信委、市民政局、市建设局(规划局),台州市城市天然气有限公司、台州中燃爱思开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台州燃气有限公司、台州海滨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台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台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8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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