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舟山市港口经营企业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3年06月05日
政策文号:舟港航〔2013〕19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ZJLC17-2013-0002 舟山市港航管理局文件 舟港航〔2013〕193号 关于印发《舟山市港口经营企业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港航管理分局、岙山港航管理检查站,舟山港集团有限公司:现将《舟山市港口经营企业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单位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二○一三年六月五日 舟山市港口经营企业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港口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生产事故的发生或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规范全市港口经营企业应急防控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港口经营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实施、修订和应急保障等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港口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第四条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预案编制第五条应急预案是针对可能的重大事故(事件)或灾害,为保证迅速、准确、有效地开展应急与救援行动,降低事故损失而预先制定的有关方案或计划。它涉及在突发事故(事件)发生之前、发生过程中、处置结束后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以及相应的策略和资源准备等内容。第六条全市港口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要求,结合各自企业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结合本区域、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结合本区域、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预案应明确应急的组织和人员职责分工,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五)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六)预案内容应当与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急预案相互衔接。第八条港口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可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第九条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第十条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港口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第十一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港口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第十二条港口经营企业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应急预案相互衔接。第十三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装备、物资储备清单、应急队伍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实时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三章 预案评审第十四条从事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危险货物以及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拆装箱的港口经营企业(统称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企业)、拥有万吨级及以上码头普通货物港口经营企业、港口客运经营企业应当组织人员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形成书面纪要并附专家名单。其他港口经营企业应对应急预案进行论证,论证应形成书面意见。第十五条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港口经营企业应按要求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应急预案评审。(一)评审准备。成立应急预案评审工作组,落实参加评审的单位或人员,将应急预案及有关资料在评审前送达参加评审的单位或人员。(二)评审人员。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港口经营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三)组织评审。评审工作应由港口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主持。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论证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第十六条港口经营企业应认真分析研究评审意见,按照评审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完善。评审意见要求重新组织评审的,港口经营企业应组织修订并重新组织评审人员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第十七条港口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论证后,符合要求的,由港口经营企业负责人签发并组织实施。 第四章 预案备案第十八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企业、拥有万吨级及以上码头普通货物港口经营企业、港口客运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应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九条港口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以下港口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应向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一)从事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危险化学品的;(二)从事装卸、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三)从事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危险货物,且拥有10000吨级及以上的码头或仓储总容量50000立方米以上仓储设施的。第二十条除第十九条规定以外的港口经营企业应急预案应向辖区港航分局、岙山港航管理检查站申请备案。第二十一条港口经营企业通过论证的应急预案应向所在地港航分局、岙山港航管理检查站报送。第二十二条备案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报告;(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意见;(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以上书面材料均为一式两份。第二十三条需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应急预案包括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一)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企业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的专项应急预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预防自然灾害预案”、“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环境事故应急预案”等。(二)港口客运经营企业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的专项应急预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旅客疏散和救援预案”、“预防自然灾害预案”等。(三)拥有万吨级及以上码头普通货物港口经营企业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的专项应急预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预防自然灾害预案”等。(四)其它港口经营企业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应急预案类型参照本条第三款实施。第二十四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自备案申请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港口经营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意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书面说明理由。自备案之日起,应急预案的备案有效期限最长为3年。 第五章 预案实施第二十五条港口经营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等,并将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等内容,根据企业实际,张贴、明示在应急地点和指挥场所。第二十六条港口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本地区、本企业可能的事故的类型和特点,制订年度应急演练计划,按照以下要求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一)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二)其他港口经营企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港口经营企业应当记录和评价每一次应急演练情况,并根据记录和评价的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第二十七条港口经营企业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控制事故进一步扩散,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第六章 预案修订第二十八条港口经营企业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情势变化和演练验证适时修订,且至少每三年全面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对应急预案及时修订:(一)港口经营企业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二)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装置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或扩建的;(三)港口经营货物种类、数量或者储存方式及其相关设备、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可能影响港口重大危险源级别或风险程度的;(四)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五)发生火灾、爆炸或危险货物泄漏,导致人员死亡,或人员重伤和直接经济损失达到较大以上事故的,或影响到公共安全的;(六)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七)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八)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九)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第三十条港口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程序将经修订的应急预案及时重新备案或报送。 第七章 应急保障第三十一条港口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根据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健全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维护、管理和调拨制度,储备必需的应急物资和运力,配备必要的专用应急指挥交通工具和应急通信装备,并确保应急物资装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第三十二条港口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队伍,列入应急队伍的应急人员其所属企业应当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人员的人身风险。第三十三条港口经营企业应当安排应急专项经费,保障港口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需要。应急专项资金和经费主要用于应急预案编制及修订、应急培训演练、应急装备和队伍建设、日常应急管理、应急宣传以及应急处置措施等。第三十四条港口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根据港口突发事件的种类、特点和实际需要,配备必要值班设施和人员。 第八章 监督和检查第三十五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港口应急事项的管理工作,对危险源、危险区域和自然灾害的防范工作进行指导,并督促有关企业制定和完善安全防范措施。第三十六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结合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对港口经营企业的应急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第三十七条日常监督检查包含以下内容:(一)应急组织机构建立情况;(二)应急预案制订及实施情况;(三)应急物资储备情况;(四)应急队伍建设情况;(五)危险源监测情况;(六)信息管理、报送、发布及宣传情况;(七)应急培训及演练情况;(八)应急专项资金和经费落实情况;(九)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评估情况。第三十八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拒不实施本办法的港口经营企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 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舟山市港航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办法自7月5日起实施。 舟山市港航管理局办公室 2013年6月5日印发 舟港航〔2013〕193号.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