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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舟山港域引航作业辅助拖轮配备标准和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1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ZJLC17—2014—0002 舟山市港航管理局文件  舟港航〔2014〕78号  关于公布《舟山港域引航作业辅助拖轮配备标准和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推进阳光引航服务水平工作方案〉的通知》(交水发〔2013〕422号)精神,进一步规范舟山港域引航作业辅助拖轮的使用,确保船舶引航作业安全,特制定《舟山港域引航作业辅助拖轮配备标准和使用办法(试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舟山市港航管理局2014年3月18日口口口口港域引航作业辅助拖轮配备标准和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推进阳光引航服务水平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舟山港域引航作业辅助拖轮的使用,确保船舶引航作业安全,为港航企业提供阳光引航服务,根据交通运输部《船舶引航管理规定》及工作要求,制订本配备标准和使用办法。第二条在舟山港水域靠泊、离泊、移泊申请引航作业配备辅助拖轮适用本配备标准和使用办法。第三条本配备标准和使用办法按照“安全、公平、经济”原则,以合理满足船舶引航作业的安全需要,并充分兼顾港航企业辅助拖轮使用的经济性。第四条根据舟山港域通航条件和靠、离泊位船舶技术实际操作经验,结合国内行业标准和规范,经综合评估制订散货船、杂货船及油船引航作业辅助拖轮配备标准(表一、表二)和集装箱船、邮轮引航作业辅助拖轮配备标准(表三)。第五条下列情况,不适用于第四条的辅助拖轮配备标准,以引航方案中拖轮配备要求实施。1.主管机关有特殊要求的;2.船方或码头方因特殊地理条件、码头结构等原因要求增配的;3.船方因船舶操纵性能异常、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出于安全考虑需要增配的;4.季风、台风、强对流天气等特殊气象条件下、根据现场情况需要增配拖轮的;5.无动力船舶拖带、抢险等特殊作业;6.液化气船、桥吊船等其他类型特种船舶作业;7.其他出于安全考虑的特殊引航情况。第六条舟山引航站要与当地港口企业、拖轮公司等相关单位建立协商沟通机制,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按照配备标准,共同协商决定配备满足基本生产需要的拖轮数量和总马力配置,经船公司或船舶代理认可后,配备使用。第七条船公司或船舶代理应当根据确定的拖轮配备要求安排拖轮或者委托舟山引航站安排拖轮,并承担相应的费用。第八条引航员在引航作业时应严格按照引航作业方案使用拖轮。如需变更辅助拖轮配备,引航员应向船方或船舶代理说明原因,并报经舟山引航站同意。第九条本配备标准和使用办法自签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第十条本配备标准和使用办法由舟山市港航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编号船长重载靠泊重载离泊半载靠泊半载离泊及空载靠离泊180<L不配置180≤L<120m11112120m≤L<150m22223150m≤L<260m22224260m≤L<275m33225275m≤L<300m43436300m≤L<325m43437325m≤L<350m54438L≥350m5443表一:散货、杂货船及油船靠离泊、移泊引航作业辅助拖轮艘数下限配置表(按船长划分)表二:散货、杂货船及油船靠离泊、移泊引航作业辅助拖轮总马力下限配置表(按载重吨划分)  编号载重吨配置下限重载靠泊重载离泊半载靠泊半载离泊及空载靠离泊10.3万以下不配置20.3万-1万320032002800280031万-4.5万560056005600560044.5万-6.5万640064005600560056.5万-7.5万(7万吨级)DW×10%700070006000600067.5万-10.5万(10万吨级)DW×10%10000800080006000710.5万-13.5万(12万吨级)DW×10%1200010000100006000813.5万-17.5万(15万吨级)DW×10%1500012000130007500917.5万-21.5万(20万吨级)DW×9%180001300015000100001021.5万-23.5万(22.5万吨级)DW×8%180001400015000100001123.5万-27.5万(25万吨级)DW×8%200001600016000110001227.5万-37.5万(30万吨级)DW×7%210001800018000120001330万吨级以上24000200002000013000表三:集装箱船、邮轮靠离泊、移泊引航作业辅助拖轮拖轮艘数下限配置表编号船长重载靠泊重载离泊半载靠泊半载离泊及空载靠离泊190≤L<120m11112120m≤L<340m22223L≥340m3333 表注:1.表一、二、三仅适用于常规引航作业,界定为现场实测风力小于13.8米/秒,流速小于等于1.0节;2.目前舟山港域配备引航作业辅助拖轮按马力分,有2800、3200、3400、4000、5000、6800共六种类型,表二中2、3、4三项是结合舟山港域引航作业辅助拖轮的实际情况进行配置;3.重载、半载及空载的定义:重载:指船舶正常载货情况下,实际吃水在夏季最大吃水的75%以上;半载:指船舶部分载货情况下,实际吃水在夏季最大吃水的60%到75%之间;空载:指船舶少量载货或空载情况下,实际吃水在夏季最大吃水的60%以下。4.重载船舶靠泊引航作业所需辅助拖轮总马力的估算,按照国内通用的经验估算公式,万吨级船舶为载重吨×10%,30万吨级船舶为载重吨×7%,根据以上的公式,分别给予15万吨级的船舶配比系数定为10%,20万吨级的船舶配比系数定为9%,25万吨级的船舶配比系数定为8%。5.10万吨级及以上空载船舶的靠离泊引航作业所需辅助拖轮总马力按照重载船舶靠泊引航作业所需辅助拖轮总马力的50%至60%进行配置。6.船舶吨级的分级基本参照《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7.表一、表二中引航作业辅助拖轮艘数和总马力配置原则上应同时满足。                                抄送: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港航管理局。舟山市港航管理局办公室                  2014年3月18日印发 舟港航〔2014〕78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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