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企业优惠政策

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25日 政策文号:舟港航〔2014〕240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ZJLC17-2014-0003  舟山市港航管理局文件  舟港航〔2014〕240号  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港航管理分局、机关各处室:为规范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号)和《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顺利实施,现将《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14〕141号)和《浙江省港航管理局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港航〔2014〕12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市局及各分局的水路运输管理职责及相关事宜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市局水路运输管理职责(一)指导、监督辖区内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务的管理工作。(二)具体实施辖区内下列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务的行政许可事项:1.受理、审查并转报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实施的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务的经营许可及船舶营运证件的配发;2.负责实施省际普通货船运输企业的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及5000(含)载重吨以上从事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的船舶营运证件的配发;3.负责实施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4.负责实施省内液货危险品运输企业的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及船舶营运证件的配发,新增省内液货危险品船运力许可。(三)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资质的核查、预警等动态监管和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二、各港航管理分局水路运输管理职责(一)具体实施辖区内下列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务的行政许可事项:1.受理、审查并转报省际普通货船运输企业的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及5000(含)载重吨以上从事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的船舶营运证件的配发;2.受理、审查并转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3.受理、审查并转报省内液货危险品运输企业的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及船舶营运证件的配发,新增省内液货危险品船运力许可;4.负责实施省内普通货船运输企业的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及船舶营运证件的配发;5.负责实施5000载重吨以下省际普通货船的船舶营运证件配发。其中,新城港航管理分局辖区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市局直接负责。(二)具体实施辖区内下列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务的备案管理事项:1.负责实施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普通货船(含境外购置、光租外国籍船舶后登记为中国籍船舶,国内外新建造,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转入国内运输,省内营运船舶转入省际运输)运力备案。2.负责实施国内船舶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经营备案。3.负责实施国内船舶管理协议备案。4.受理、审查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务经营者动态信息的备案材料,并转报至具有相应许可权限的部门。(三)负责辖区内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资质的核查、预警等动态监管和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三、相关工作要求(一)正确理解掌握两个《规定》涵义。两个《规定》是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25号)的有关规定制订的,是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的重要依据。两个《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各港航分局要积极组织开展宣传及培训,准确理解把握两个《规定》的主要内容,切实做好两个《规定》的有关实施工作。(二)督促航运企业按照规定要求落实整改。各港航管理分局要对辖区内现有的国内水路运输和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资质情况组织开展一次全面调查摸底,建立和完善相关档案,督促2014年3月1日前已经取得经营许可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和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按照两个《规定》的要求,在2015年3月1日前符合除船舶自有运力规模外的其他经营资质条件;液货危险品运输经营者应当在2017年3月1日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有船舶运力条件;普通货船运输经营者应当在2018年3月1日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有船舶运力条件。(三)逐步取消普通货船委托经营管理。各港航管理分局要根据规定要求逐步取消普通货船委托经营管理。对于委托合同有效期在2014年底前届满且短期内难以满足条件的,可限期不迟于2015年底前转为成立水路运输企业经营或者光租给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但续签的委托合同有效期不得超过2015年12月31日,船舶营运证件有效期也不得超过2015年12月31日。其他情况,船舶营运证件到期后不再续办相关营运手续。(四)进一步加强沿海个体运输船舶转为企业化经营的工作力度。各港航管理分局要积极指导、督促、帮助个体运输船舶通过成立水路运输企业经营或光租给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等形式,推进企业化经营管理。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从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停止批准新的沿海个体运输船舶从事沿海运输业务;对已取得沿海个体运输经营资格的船舶,船舶营运证件到期后不再续办营运手续。(五)指导督促航运企业做好国内水路集装箱班轮运输备案工作。各港航管理分局要根据规定及《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国内水路集装箱班轮运输实施备案管理的通知》(交办水〔2014〕148号)的要求,认真督促指导辖区水路运输经营者通过国内水路集装箱班轮运输备案系统,对国内水路货物班轮运输业务的开航、变更、停止经营等备案信息进行网上受理,网上备案。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1.doc 附件2.pdf  舟山市港航管理局2014年9月25日                                抄送:浙江省港航管理局。 舟山市港航管理局办公室                  2014年9月25日印发 舟港航〔2014〕240号.docx

浙江舟山产业园区

浙江舟山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浙江舟山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招商中心
400-162-2002
  • 联系我们
  • 企业入驻
免费获取政策汇编

立即获取
投资咨询热线
400-162-2002
  • 招商引资政策
  • 工业用地招商
  • 租购厂房仓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