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舟山市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不良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19日
政策文号:舟港航〔2018〕147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ZJLC17-2018-0004 舟山市港航管理局文件 舟港航〔2018〕147号 关于印发《舟山市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不良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水运建设工程相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发挥交通建设行业信用评价在促进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作用和应用效果,增强工程从业单位诚信履约意识,结合我市水运工程实际,我局制定了《舟山市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不良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函告舟山市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联系人:高伟,联系电话:0580-2067870。 舟山市港航管理局 2018年7月19日舟山市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不良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发挥交通建设行业信用评价在促进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作用和应用效果,增强工程从业单位诚信履约意识,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安全生产不良行为信用评价范围和对象为纳入全市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年度信用评价管理的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第三条安全生产不良行为信用评价(下简称安全行为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公告制度。第四条安全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各负其责。舟山市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下简称市水运质监局)负责辖区水运工程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日常管理评价工作,主要职责为:(一)拟定纳入全市水运工程年度“安全行为信用评价”管理范围的项目和施工、监理企业,督促指导辖区内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对施工、监理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进行季度评价,加强信用动态管理。(二)对本辖区内列入“安全行为信用评价”范围的水运建设项目进行梳理和汇总,将确认参评的项目名单报舟山市港航管理局规划建设处(下简称局规建处)。(三)结合市水运质监局每季度开展的各类安全生产检查情况,对辖区内建设项目施工、监理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进行季度评价。对施工企业每季度的评价结果在下季度15日前报送局规建处;对监理企业每季度评价结果在下季度15日前予以确认,于次年1月份底前汇总当年4个季度的评价结果后报送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局(下简称省交通工程监管局)。第五条舟山市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行为信用评价范围为:(一)评价年度内在舟山市有水运工程在建项目的具有水运方面施工资质的省内、省外施工企业。(二)评价年度内被查实在浙江省有严重安全生产不良行为的施工企业。(三)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或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在建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均列入施工企业参评项目范围。其中:属于港口码头、航道、船坞等主体工程的,评价年度的施工时间应大于等于3个月;属于装卸设施、机电(通信、监控、控制)等附属工程的,评价年度的施工时间应大于等于1个月。第六条舟山市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安全生产行为信用评价范围为:(一)列入省交通工程监管局和市水运质监局的监督范围、监理合同额50万元(含)以上的舟山市水运工程项目,均参加信用评价。(二)不属于上述工程项目范围,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该纳入信用评价范围:1.在舟山市港航管理局或市水运质监局受理的举报事件中查实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监理企业;2.在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涉及的监理企业。第七条安全生产行为信用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季度一次,次年年初对施工、监理企业在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信用行为进行汇总评价,然后将全年汇总的评价数据纳入到全省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年度信用评价系统中。 第二章信用评价的内容、程序和方法第八条 舟山市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行为信用评价的依据为:(一)市水运质监局对纳入评价项目的评审、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约谈记录、会议纪要等;(二)招标人、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经施工企业有关人员签认的检查记录等;(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信用行为的有关资料。第九条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行为信用评价内容为施工企业项目实施中的部分履约行为,具体见《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1)。监理企业安全生产行为信用评价内容为监理企业项目实施中的部分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具体见《监理单位安全生产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2)。第十条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行为信用评价实行季度扣分制。按照《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行为评定标准》,对参评企业在一个季度内按项目进行扣分,并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前3个工作日内由市水运质监局进行内部集体讨论后确定最终扣分,并形成季度扣分汇总表(附件3)在舟山市港航管理局外网进行公示,申诉期为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扣分情况作为施工企业履约行为中安全生产行为的季度扣分,于本月15日前报送局规建处。第十一条监理企业安全生产行为信用评价实行季度扣分制。按照《监理单位安全生产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2),对参评企业在一个季度内按项目进行扣分,并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前3个工作日内由市水运质监局进行内部集体讨论后确定最终扣分,并形成季度扣分汇总表(附件4)在舟山市港航管理局外网进行公示,申诉期为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扣分情况作为监理企业履约行为中安全生产行为的季度扣分,于次年1月底前汇总当年4个季度的季度扣分,形成年度扣分汇总表(附件5),最后纳入到监理企业年度信用评价的扣分结果后报送省交通工程监管局。第十二条施工、监理等企业对不良安全生产行为扣分有异议的,在申诉期内向我局提出申诉,提交《舟山市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评分申诉书》(见附件6),并提供申诉事项的原始证明材料以及建设单位的审核意见。第十三条市水运质监局收到申诉书面材料后,应及时组织调查、核查,在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第十四条申诉处理程序结束后将有关情况根据上述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按照从业单位年度信用评价的时间节点要求报送局规建处和省交通工程监管局。第十五条安全监督工作人员在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和信用评价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舟山市港航管理局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章附则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由舟山市港航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自2018年8月19日起试行。 附件1-6.doc附件:1.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行为评定标准2.监理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行为评定标准3.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行为信用评价季度扣分汇总表4.监理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行为信用评价季度扣分汇总表5.监理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行为信用评价年度扣分汇总表6.舟山市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评分申诉书 抄送:舟山市海通水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舟港航〔2018〕147号.pdf舟山市港航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7月19日印发
浙江舟山优惠政策
更多政策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舟山市定海区、普陀区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批复
2024-08-26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岱山县、嵊泗县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批复
2024-06-28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普陀山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2017-10-12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岱山县域总体规划的批复
2016-02-03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嵊泗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2015-11-13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岱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2015-11-02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舟山市中心城区、岱山县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的批复
2013-12-31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嵊泗县域总体规划的批复
2012-07-06
浙江舟山产业园区
浙江舟山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浙江舟山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 联系我们
- 企业入驻

立即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