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海钓船舶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05日
政策文号:舟海渔〔2023〕5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ZJLC63-2023-0102 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文件 舟海渔〔2023〕52号 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海钓船舶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 普陀区、嵊泗县海洋与渔业局,中街山列岛、马鞍列岛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局,局相关处室:为进一步规范海洋特别保护区海钓船舶管理工作,根据《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和《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海钓管理办法》,现就海洋特别保护区海钓船舶标识管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望遵照执行。 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 2023年5月29日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海钓船舶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海钓管理工作,规范海钓船舶管理,根据《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海钓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保护区内从事海钓船舶实行总量控制。凡进入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从事海钓活动的船舶均应按照本办法进行船舶标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海钓船舶特指从事《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所规定的海钓活动的船舶。海钓船舶主要分为保护区内从事海钓活动船舶和跨保护区从事海钓活动船舶,所有海钓船舶均须纳入公司管理。第四条海钓船舶标识向保护区所在地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核准。海钓活动船舶统一标识的登记发放由保护区管理局负责。第五条海钓船舶标识样式分两排,第一排字样为:准入+顺序号,第二排字样为***保护区管理局;顺序号由3位数组成,即从001到999号。第六条海钓船舶顺序号按照从小到大的原则赋号,不得选号、跳号。第七条海钓船舶标识申请条件:(一)船舶检验证明。(二)海钓船舶应配备免船电北斗定位、便携式甚高频等通信设备,以及救生衣、灭火器等消防救生设备。(三)海钓船舶应购买船艇、第三者、人身等相关保险,人身意外保险不得应不少于100万/人。(四)海钓船舶驾驶人员应依法取得海事部门核发的,适配船型的《高速(游)艇驾驶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从事海钓活动的船舶除外。第八条海钓船舶标识申请需提供材料:(一)船舶标识申请表;(二)船舶持证人身份证明;(三)第三方检验证明;(四)船舶驾驶人员适配船型的《高速(游)艇驾驶证》。(五)管理公司证明。第九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决定。予以核准的,向申请人核发海钓船舶标识核准书。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海钓船舶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海钓船舶标识牌。标识保持完整无损,不得被其他物体遮挡,发现损坏、褪色等可能影响标识显示效能的情况时,应及时修复。第十一条未按规进行海钓船舶标识的,按《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处罚。第十二条 跨保护区海钓船舶标识需市级主管部门核准。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海钓船舶标识申请表申请人姓名 申请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居民身份证号码/公司注册号申请人地址联系电话船籍港船舶名称船 长(米)主机总功率(千瓦)总吨位船舶检验 证明编号从事海钓的 保护区□嵊泗马鞍列岛保护区 □普陀中街山列岛保护区靠泊、出发的 海钓基地船舶配备的通讯、定位等设备□VHF甚高频对讲机□AIS避碰统□监控设备□雷达□测深仪县区渔业行政 主管部门意见 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附属信息附送文件 □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船舶检验证明 抄送:舟山市司法局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办公室 2023年5月29日印发附件: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海钓船舶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