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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废塑料加工利用行业长效管理办法》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26日 政策文号:舟环发〔2013〕2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巩固和提高废塑料加工利用行业专项整治结果,确保废塑料加工利用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特制定《舟山市废塑料加工利用行业长效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废塑料加工利用行业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 通过废塑料加工利用行业整治验收的相关单位,应严格保证今后各项环保管理工作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达标验收要求,自觉服从上级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四条 各级环保部门在审批新、改、扩建废塑料加工利用相关项目时,应当将通过整治验收情况纳入审批条件。第二章市环保局职责第五条 督促各县(区)落实废塑料加工利用行业长效管理机制,部署全年废塑料加工利用行业管理计划,监督各县(区)监管工作落实情况。第六条  建立考核机制,将废塑料加工利用行业的管理工作作为重要考核内容列入市县环保局长目标责任书,对各县(区)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第七条  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分解部署废塑料加工利用行业管理工作,及时通报各县(区)废塑料加工利用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第八条  建立复检制度,每两年组织对通过废塑料加工利用整治企业进行1次复检,并将复检情况通报全市。第九条  定期开展执法检查,原则上每年对各县区环保局的整治工作情况进行1次检查。第三章县(区)环保局职责第十条  根据废塑料加工利用行业整治标准和验收要求,加强对辖区内废塑料加工利用单位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建立复检制度,每年组织对通过废塑料加工利用整治企业进行1次复检,在复检工作中发现未达到标准的,限期责令整改,在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取消达标评定,并及时将复检结果报市局。第十二条  加强对废塑料加工利用单位的日常监管,做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特别是对县区内未经环保审批的废塑料加工窝点或企业进行严厉打击和查处,规范废塑料企业环保审批,加大日常监管力度。第十三条  定期开展执法检查活动,每半年至少对县区内的废塑料加工利用单位开展1次现场执法检查。第四章其他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舟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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