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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舟山市交通建设项目前期和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3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各功能区建交局(公路与运输局):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交通建设项目前期和建设管理工作,规范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工作,提高公路、陆岛码头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质量,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工程设计审查要点的通知》(浙交〔2014〕153号文),结合《舟山市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舟山市交通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及相关行业规定,现将舟山市交通建设项目前期和建设管理工作作如下补充规定,请各单位严格执行。一、交通建设项目“双审制”。1、交通建设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行“双审制”(委托代审和会议审查)和直接会议审查。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普通国省道项目,其他含有大桥及以上桥梁、中隧道及以上隧道或特殊结构物的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均实行“双审制”。凡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建设规模为1000吨级及以上或有特殊结构要求的陆岛码头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均实行“双审制”。其他项目可采用直接会议审查。二、交通建设项目审查程序。1、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1)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应根据部颁《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和《港口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对编制的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先进行检查,按规定需要委托代审的交通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审查单位进行评估并提交书面评估报告,编制单位对评估报告进行答复,并提交书面答复意见。(2)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按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程序先进行检查,对符合评审条件的工可报告,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书面行文上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行“双审制”的项目一并提交书面评估报告及答复意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审查请示文件和相关材料后进行审核,对符合评审条件的项目,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及专家进行会议评审,并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3)编制单位根据评估报告和专家组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工可报告,报批前应由评估单位进行核查,并提交书面核查意见书。如没有评估单位,应由编制单位提交修改意见书,经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核查并签署确认意见后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出具行业审查意见。2、初步设计文件审查。(1)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应根据部颁《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办法》和《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对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先进行检查,按规定需要委托代审的交通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审查单位进行初审并提交书面初审报告,设计单位对初审报告进行答复,并提交书面答复意见。(2)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申请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前,须完成外业勘测和地质勘察工作,并按规定完成验收和备案工作。对符合审查条件的初步设计文件,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书面行文上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行“双审制”的项目一并提交书面初审报告及设计答复意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审查请示文件和相关材料后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及专家进行会议审查,并形成专家组审查意见。(3)设计单位根据初审报告和专家组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应由初审单位进行核查,并提交书面核查意见书。如没有初审单位,应由设计单位提交书面修改意见书,再经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核查并签署确认意见,同时完成概算审核工作后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出具行业审查意见。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批复(1)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和合同要求,对编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核查,按规定需委托代审的交通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审查单位进行初审并提交书面初审报告,设计单位对初审报告进行答复,并提交书面答复意见。(2)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将具备审查条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等相关资料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行“双审制”的项目需一并提交书面初审报告及答复意见,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由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会议审查。(3)设计单位根据初审报告和专家审查意见修改完善施工图设计文件后;由初审单位进行核查,并提交书面核查意见书,如没有初审单位,由设计单位提交修改意见书;再经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核查并加盖公章后,行文上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三、交通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相关规定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和普通国省道项目,其他含有大桥及以上桥梁、中隧道及以上隧道或特殊结构物的公路建设项目参照《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勘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通知》(浙交〔2012〕194号)要求做好外业勘测和地质勘察工作。今后,凡是勘察工作没有完成、深度不足、验收不合格、未按规定进行验收和备案的项目,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不予组织初步设计审查及施工图审查与批复。陆岛码头项目外业勘测和地质勘察工作参照执行。四、交通建设项目环评审查相关规定根据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浙环发〔2014〕25号)规定,交通建设项目环评报告审查由环保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联合审查,专家组由环保、交通运输行业专家共同组成,交通运输部门出具预审意见,环保部门依法对环评文件进行审批。根据市环保部门权限职责,市本级交通建设项目由市环保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部门联合审查,并由市交通运输部门出具预审意见,市环保部门依法对环评文件进行审批。各县(区)和各功能区交通建设项目环评审查工作,由各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各功能区建交局(公路与运输局)协商当地环保部门后明确。如有需要,市交通运输部门可视情派员参加。上述规定与此前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发的相关文件有相抵触的地方,以本通知所规定为准。                                                                                                                                  舟山市交通运输局2015年7月13日(联系人:规划计划处张瑞雄,电话:2285053;建设管理处王美芬,电话:2285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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