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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1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处(局)室、直属单位:现将《温州市财政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财政局2018年1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财政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温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推进依法行政和依法理财,根据《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局依照法定职责,对关系财政工作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第三条下列事项纳入市局重大行政决策范围:(一)全市财政发展中长期规划;(二)重大财政政策和改革方案;(三)提交市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四)直接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其他重大事项。市局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行政机关合同的签订、行政执法行为的作出等,如属于重大行政决策,除依照本规定外,同时需依照其他相关规定执行。第四条人事任免、行政问责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五条无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决策后评估的程序机制。第七条市局机关有关处(局)室局、直属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处室”)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和执行机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论证、组织听证工作、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执行及决策后评估等工作。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编写及具体议题的收集、归档及督查工作。法制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第八条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外,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规定:(一)对有关决策事项中直接涉及相关群体切身利益或者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通过网上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举行听证会、问卷调查、民意调查、实地走访等多种形式组织公众参与;(二)对有关决策事项中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组织专家论证;(三)对有关决策事项中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等方面且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组织风险评估;(四)对决策方案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五)对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六)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第九条 办公室在征求局内各处(局)室、各级财政部门及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市局内年度决策目录草案,并经市局党组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实施。纳入年度目录的决策,应当依照本规定作出决策。决策目录应当包括项目名称、责任处室、完成时间等。第十条 年度决策目录实行动态调整,根据市局年度工作任务的增加、变更等情况,由责任处室提出调整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市局主要负责人签字进行调整。第十一条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由责任处室起草,也可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起草。因财政改革与发展出现的新情况,重大行政决策涉及两个以上职能处室的,由分管领导协商或主要负责人确定责任处室。责任处室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和分析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责任处室应该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主要风险源、风险点进行排查。如有必要,应当组织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化解处置预案。第十二条 决策方案中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责任处室应当召开听证会。第十三条 责任处室应当严格按照市局公平竞争审查内部工作程序明确的审查标准、审查要求、审查程序,对决策草案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第十四条 决策事项在提交市局领导集体决策讨论前5个工作日内,应当经送交市局法制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市局法制处可以征求局法律顾问意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市局领导集体决策讨论。第十五条 对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下列内容:(一)决策机关是否具有相应法定决策权;(二)决策方案相关内容是否具有法定依据,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是否抵触;(三)决策方案的制订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要求;(四)其他需要合法性审查的内容。第十六条 提请市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决策事项,责任处室应当同时报送决策方案的草案、公平竞争审查表、合法性审查意见及说明材料。说明材料应当反映下列内容:(一)基本情况;(二)决策依据;(三)按照规定开展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主要工作;(四)各方面总体意见、主要不同意见、风险评估意见、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合法性审查意见及对相关意见的处理情况;(五)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第十七条 集体讨论时,参加人员应当发表意见。决策方案是否通过,由市局主要负责人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参加会议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应当如实予以记录、存档。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照规定应当听取市委市政府和省财政厅意见的,或者报请其批准、决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通过重大行政决策后,应当按照规定制发公文;属于最终决定的,除依法不公开的外,应当通过市局门户网站等途径公布,便于公众知晓和查询。第二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施决策后评估制度。必要时,责任处室应当通过征求公众意见、专家论证和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总结评估,并根据情况采取调整、完善措施。经评估后建议停止实施或者暂缓实施决策的,或者建议对决策内容做重大修改的,应提交市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第二十一条 责任处室应当根据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将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和实施过程中的相关材料及时、完整整理后交由办公室归档保管。第二十二条 对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集体讨论决定决策事项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第二十三条 有关人员在决策过程中违反保密规定的,按照保密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内容,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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