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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13日 政策文号:甬政办发〔2024〕22号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宁波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补充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6月7日(此件公开发布)甬政办发(2024)22号.pdf宁波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补充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机制,全面提升项目管理质效,根据《宁波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暂行)》(甬政办发〔2020〕32号)精神,特制定本补充规定。一、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可自行建设:(一)投资规模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的新建项目;(二)维修改造类项目(包括装修类项目);(三)建设单位已配备专业管理人员,且具有类似项目建设管理经验,提出自行建设需求,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发改委批准的项目;(四)市委、市政府确定自行建设的项目。二、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在初步设计批复时,市发改委按《浙江省建设工程其他费用定额》相关规定计列项目建设管理费。竣工后,项目建设管理费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504号)相关规定计取。三、初步设计批复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内容、规模、功能等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且变更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建设单位或宁波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公建中心组织实施;变更事项属于《宁波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调整工作流程(试行)》(甬发改投资〔2019〕404号)管理要求的,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后组织实施。四、自行建设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要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并抄送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严格按照政府投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不断提高自身建设及监管水平。本补充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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