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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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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24日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宁波市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7月9日(此件公开发布)甬政办发(2024)29号.pdf宁波市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76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9〕74号)等精神,扎实推进我市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按照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的部署要求,在中央与省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总体框架下,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与区(县、市)财政关系,形成依法规范、权责匹配、运转高效的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为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加快美丽宁波建设,基本建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先行示范区提供有力保障。二、主要内容(一)生态环境规划制定将市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全市性的水、大气、土壤、海洋、应对气候变化等各类专项规划,跨市域生态环境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制定,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将跨区(县、市)流域、重点海域生态环境规划制定,确认为市与区(县、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将其他生态环境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制定,确认为区(县、市)级财政事权,由区(县、市)承担支出责任。(二)生态环境监测执法将市级生态环境监测监控网络建设与运维,市级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政策、规划、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执行情况评价和评估,市级开展的全市性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生态状况监测、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监督性监测和监测质量管理,市级水、大气、噪声、辐射等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监控站(点)建设与运维,市级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和督察,跨设区市、跨区(县、市)仲裁和纠纷监测,国家、省、市部署的临时性专项执法和监测中明确由市级负责的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将区(县、市)级生态环境监测监控网络建设与运维,区(县、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政策、规划、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执行情况评价和评估,区(县、市)级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生态状况监测、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和监测质量管理,区(县、市)级水、大气、噪声等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监控站(点)建设与运维,区(县、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执法工作,国家、省、市部署的临时性专项执法和监测中明确由区(县、市)负责的事项,确认为区(县、市)级财政事权,由区(县、市)承担支出责任。(三)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将市级部门负责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市级重点污染物减排、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市级入海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市级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以及碳排放权和温室气体清单的统一监督管理,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监测、调查和评估,市级专项调查评估和观测,具有全局性和战略性意义、生态受益范围广泛的生态保护修复指导协调和监督,市级生态环境、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市级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市级环境信息化建设运维和重大环境信息的统一发布,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将全市性的生态环境普查、统计,市级生物多样性保护综合观察站设施建设与运维,入河入海排污口日常监督管理,确认为市与区(县、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将区(县、市)级部门负责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区(县、市)级重点污染物减排、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区(县、市)级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区(县、市)级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以及碳排放权和温室气体清单的统一监督管理,一般及以下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监测、调查和评估,以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区(县、市)行政区域内专项调查评估和观测、生态受益地域性较强的生态保护修复指导协调和监督,区(县、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区(县、市)级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环境信息化建设运维和环境信息发布,确认为区(县、市)级财政事权,由区(县、市)承担支出责任。(四)环境污染防治将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跨区(县、市)水污染防治,重点海域海洋污染防治,区(县、市)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监管,确认为市与区(县、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将区(县、市)行政区域内放射性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化学品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以及其他区域内大气和水污染防治、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和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等事项,确认为区(县、市)级财政事权,由区(县、市)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可统筹通过转移支付方式给予补助。将噪声、光、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区(县、市)级财政事权,由区(县、市)承担支出责任。(五)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将研究制定生态环境领域市级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研究制定生态环境领域区(县、市)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事项,确认为区(县、市)级财政事权,由区(县、市)承担支出责任。生态环境领域国际合作交流有关事项的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三、配套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准确把握改革趋势和情况变化,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认真落实各项举措,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二)落实支出责任。各地要始终坚持把生态环境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根据确定的财政事权,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确保资金投入与污染防治攻坚任务相匹配,切实履行支出责任。涉及市与区(县、市)共同财政事权的,一般委托区(县、市)实施,市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给予补助。各地各部门要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三)适时动态调整。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财政体制改革的有机组成,也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要加强与生态环境领域相关改革的协同和衔接,结合本实施方案,适时修订完善相关制度,确保行政权力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内运行。对本实施方案中未列的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根据中央、省改革部署及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情况,按照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要求,结合具体事项特点,合理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并适时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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