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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推进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处置三年攻坚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16日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有关单位:《宁波市推进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处置三年攻坚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1月6日(此件公开发布)甬政办发(2023)54号.pdf宁波市推进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处置三年攻坚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挖掘存量土地潜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提升用地保障能力,结合宁波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扣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高质量完成“增存挂钩”任务,有效消化处置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进一步盘活存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为我市加快建设现代化滨海大都市提供坚实的土地要素保障。到2025年,全市力争实现消化批而未供土地9万亩以上,其中完成“增存挂钩”任务5万亩以上,处置供而未用土地0.4万亩以上,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批而未供和供而未用土地处置任务。二、主要举措(一)逐宗逐项摸清处置工作底数1.开展数据梳理。全面查清全市历年农转用批次信息,建立健全矢量数据信息库,重点梳理2009年以来批而未供地块的批准时间、位置、面积、征地、利用状况、备案等情况。对超过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的未开发国有建设用地,逐宗查明供地方式、时间、面积、位置、价格、用途、约定开工时间、未开工建设原因等情况。2.建立工作台账。按照“链式管理”思路,综合运用业务融合、业务对接、数据交换等优化方式,集成分析从农转征审批到土地供应、供后监管过程中的问题困难,根据“一地一策”原则,制定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消化处置方案,建立健全包含地块基本信息、形成原因、处置措施、处置进度、责任单位等要素的工作台账。(二)分类施策推进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1.加快政策处理。严格落实责任分工,强化属地政府的主体责任。对批而未征的土地,各地要加大政策处理工作力度并限期完成,从严规范实施程序和行为,切实落实补偿安置政策,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对已完成政策处理但暂时还不具备供地条件的土地,要加大前期开发力度,推动尽快满足供地条件。2.推行以地招商。各地要建立健全重大项目清单常态化协同更新机制,加大招商推介力度,编制因项目未落实造成的批而未供土地位置分布一张图,统一纳入企业找地一件事场景平台,不断增强土地保障匹配度,着力促进项目落实。新增经营性项目用地要优先选址在未落实项目的存量土地上,存量土地确实无法满足项目需求的,经核准后方可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3.优化规划布局。对因规划调整、产业政策变化等原因造成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用地,各地要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依法依规调整规划用地性质和规划条件。批准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但短期内无法实施的地块,可以调整为临时停车场、临时公园绿地等民生项目用地。4.完善供地手续。对已依法批准转用、征收的政府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用地,以及不能按宗地单独供应的道路绿化带、安全隔离带等代征地和不能利用的边角地,相关补偿已到位且规划用途已确定的,可直接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坚持项目与代征道路、绿地等同步编制供地方案,同步办理供地手续,其中公开出让项目办理出让组件手续时,需一并提供划拨供地资料。5.据实核销批文。对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因国土空间规划调整等原因造成批而未供满2年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各地可以按程序申请调整(撤销)建设用地批文。批文调整(撤销)后,对于批准用地时已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指标,按规定进行盘活并报自然资源部审核同意后,可释放已使用补充耕地指标,并自动归入原挂钩项目所在地的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三)依法依规实施供而未用土地对账销号1.着力处置非企业自身原因形成的供而未用土地。对规划和政策调整、建设条件变化、生态保护要求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供而未用土地,各地要加快实施“一地一策”处置方案,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采取协议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或置换的方式处置。其中,对土地价款已缴清、项目资金已落实,1年内能处置到位且土地使用权人愿意继续开发的,可采取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项目开竣工时间的方式处置;2年内能处置到位且土地使用权人愿意继续开发的,可采取安排临时使用、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竣工时间等方式处置。2.妥善处置企业自身原因形成的供而未用土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综合采取帮扶、约谈、信用惩戒、收取闲置费、无偿收回等行政、经济、法律措施,督促企业限期开发供而未用土地。相关土地已依法领取施工许可证并符合开工标准的,不再将其认定为供而未用土地;开工后无故中止建设满1年,且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重不足1/3或项目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的比重不足25%的,重新将其认定为供而未用土地。对涉法涉诉暂时无法开工建设的供而未用土地,属地政府要主动与法院和债权人沟通协商,尽快落实处置方案。3.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要坚持“谁招商、谁负责”“谁做地、谁负责”“谁主张、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净地出让”要求,强化监管责任,强化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持续提升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三、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处置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完善土地供应决策机制,确保认识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行动到位。各地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亲自部署,分管负责同志统筹协调,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对辖区内存量用地开展清理核实,建立土地台账,形成调查数据库,制定本地区批而未供和供而未用土地处置实施方案,明确职责、目标任务、工作举措和工作要求,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见效。(二)规范项目准入。各地要建立健全产业项目联合论证机制,发改、经信、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招商等部门人员和有关专家共同参与,从产业定位、发展规划、投资规模、投资强度、节约集约用地、节能环保等方面对建设项目进行论证,相关意见作为产业项目用地招拍挂和后期监管的重要依据,有效防止土地低水平低效率开发。依托建设用地全程监管系统和要素保障一张图,加强信息化全过程监管,实现资料和数据共享,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三)严肃督查考核。市级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处置工作与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能耗指标和林地指标奖励相挂钩的制度,继续将处置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定期发布问题清单,明确责任主体及完成时限,建立月调度、季通报、年考核和定期督查制度。对发现的问题,各地要及时研究,认真整改。对工作不力、消化处置进度明显滞后的地区,将暂停办理该地区除国家、省、市重点项目和民生项目外的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四)加大宣传力度。鼓励各地结合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探索体制机制创新。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强政策宣传引导,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做法,着力营造全社会关注和支持节约集约用地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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