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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交通运输局绍兴市公安局关于开展新增(调整)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30日 政策文号:绍市交发〔2015〕186号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分)局,市运管局,市公路局,市交警支队:为切实保障农村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促进农村道路旅客运输规范有序发展,提高城乡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根据《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规则〉的通知》(浙交办〔2015〕51号),现就建立新增(调整)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审核机制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公安局成立市本级新增(调整)农村道路客运班线联合审核组,越城区交通局、相关镇(街道)以及农村道路客运企业作为审核组成员单位共同参与审核。各区、县(市)应按照《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规则》要求建立新增(调整)农村道路客运班线安全通行条件联合审核机制。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全市所有新增(调整)农村道路客运班线必须经安全运行条件审核合格后方可开行,审核机制尚未建立的暂停新增(调整)线路审批。二、审核程序市本级区域内新增(调整)农村道路客运班线,应由运营企业先向市交通运输局提交安全运行条件审核申请。应企业申请,市交通运输局组织联合审核组,对途经公路的技术条件、安全设施开展踏勘,结合拟投入运行的车辆条件,按照《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规则》的要求确定审核意见,并形成审核意见表(见附件2),作为线路审批的依据。车辆换乘点和临时停车点,应当根据城镇交通状况合理设置和变更。各区、县(市)应按照新增(调整)农村道路客运班线审核程序执行。三、职责分工交通运输部门:牵头组织审核组开展具体审核工作;依据公路工程竣(交)工资料或施工图审核途经公路、桥梁、隧道的技术指标;审核等外农村公路是否满足《农村公路建设暂行技术要求》的规定;审核农村公路安全设施、中途停靠站点设置;审核营运客车技术条件;依据审核情况作出审核意见并提交审核组确认。对管辖内的道路按要求完善道路基础设施和交通安全设施,确保达到通行条件。公安部门: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审核农村公路安全设施、中途停靠站点设置,指导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途经等外公路的农村客运班线的客车车型、载客人数、通行时间、运行限速等提出限制性要求。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对需途经等外公路的农村客运农村道路客运班线,提出途经的客车车型、载客人数、通行时间、运行限速等限制性要求。对管辖内的道路按要求完善道路基础设施和交通安全设施,确保达到通行条件。客运(公交)企业:提供营运客车具体技术条件(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供审核,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审核农村公路中途停靠站点设置。附件:附件1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规则》的通知_wrapper.pdf      附件2绍兴市本级新增农村道路客运班线安全运行条件审核表.xls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绍兴市公安局  2015年12月7日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绍兴市公安局关于开展新增(调整)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工作的通知.pdf
信息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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