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涉渔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绍兴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15日
政策文号:绍市农通〔2023〕27号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为规范《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涉及渔业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权,按照《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涉渔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现予以印发。本裁量基准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附件: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涉渔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绍兴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8月15日附件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序号事项代码案由名称法律依据违法程度处罚标准1330220603000(绍兴)对在河道内进行投饵式水产养殖的行政处罚《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曹娥江流域水环境重点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五)在河道内洗砂、种植农作物、进行投饵式水产养殖。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河道内种植农作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在河道内进行投饵式水产养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较轻(初次违法且投饵面积30亩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初次且投饵面积30亩以上或者两年内改正后再次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千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严重(两年内三次以上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三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涉渔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2330220505000(绍兴)对在禁止水域内从事网箱养殖、围栏养殖、河蚌育珠行为的行政处罚《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第一款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划定禁止网箱养殖、围栏养殖、河蚌育珠的水域,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水域内从事网箱养殖、围栏养殖、河蚌育珠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代为拆除、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较轻(逾期不改正的,网箱养殖、围栏养殖、河蚌育珠总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逾期不改正的,代为拆除、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千元以上六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一般(逾期不改正的,网箱养殖、围栏养殖、河蚌育珠总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3000平方米以下)逾期不改正的,代为拆除、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六千五百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严重(逾期不改正的,网箱养殖、围栏养殖、河蚌育珠总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逾期不改正的,代为拆除、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绍市农通〔2023〕27号_绍兴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涉渔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的通知.doc
信息来源: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