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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医用射线装置销售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评证合一”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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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18日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西湖风景名胜区人力社保局:现将《杭州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体系建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11月30日(此件主动公开)杭州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体系建设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相关要求,整合社会培训资源,创新培养模式,更好服务我市奋力打造世界一流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努力成为中国式现代化的城市范例等工作,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高质量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22〕81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体系建设制定本办法。一、建设原则和目标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体系建设采取“一个中心、多点布局”的方式,即在杭州市公共实训基地的基础上,认定分基地若干,分基地认定遵循“整体规划、合理布局、技术先进、功能互补、资源共享、分期实施”的原则,最终形成市级公共实训基地与企业、院校及区、县(市)分基地相互支撑、特色发展的建设格局。二、申报认定(一)适用范围杭州市内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等单位。(二)申报条件申请建立分基地的单位,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开展职业培训公共服务的意愿;2.具备申报实训项目所需的自有实训场地及设备(不含租赁),有自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专职的管理人员和师资力量;3.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社会信誉好,近几年在高技能人才培养方面成效突出;4.所申报项目符合杭州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导向,市场前景广、社会需求大,实现与杭州市公共实训基地现有实训项目、实训区域等方面的互补。具体认定标准参照附件1。(三)申报认定程序1.申报受理。申请单位将申报材料报市人力社保部门,申报材料包括:(1)《杭州市市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市公共实训基地分基地)申报表》(见附件2);(2)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专职管理人员和师资基本情况及资格证明文件,包括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等;(4)内部相关管理制度,如实训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等。2.评估认定。市人力社保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和评估,并拟定杭州市市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市公共实训基地分基地)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授予名称和铭牌,其中名称由“杭州市公共实训基地+名称或区域+分基地”组成,并统一授予“杭州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铭牌。三、功能任务认定的分基地应为职业技能实训、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技能鉴定)和职业技能竞赛提供相应场地,在提供对外服务时,着重体现公益性,兼顾经济性。主要承担以下任务:(一)为企业、培训机构、职业院校及社会团体提供职业技能实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技能鉴定)场地服务,建立与行业、企业、培训机构、人力资源市场、职业院校的紧密联系机制与合作机制,提高实训资源的使用效率,扩大服务覆盖面。(二)组织和承担高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竞赛以及为行业、企业单位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技术比武等活动提供场地、设施、宣传、服务等方面的支持。(三)组织和承担高技能人才培训及素质提升培训,扶持高技能人才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提高高技能人才创新能力。四、运作方式(一)不断探索创新分基地运作方式,把实现实训设施资源共享、资源利用效率达到最大化和社会效益最大化,作为运作管理的基点。分基地要发挥公共服务职能,开展公益性实训、技能竞赛和资助性培训。(二)分基地自行承担实训设备的维护保养经费,配备专职人员对实训资源进行维护和管理,保持实训设备的完整性,确保实训顺利进行。(三)分基地自有的实训设备由其自行管理,政府财政投入添置的设备由分基地代为管理。五、考核评估(一)分基地实施考核评估制度。对分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市人力社保部门每两年组织专家对分基地进行考核评估,考核包括基础部分和加分部分。基础部分由基本建设、制度建设、实训管理和公共服务四方面考核指标构成,满分为100分;加分部分由承办技能大赛和其他公益性服务两个方面考核指标构成,满分为20分(见附件3)。(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对于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分基地予以撤销,并作摘牌处理。(三)分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1.拒绝接受市人力社保部门考核管理的;2.所在单位被注销或撤销的;3.经查属实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投诉、舆情,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及其他违法违规事件。六、组织保障(一)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在市人力社保部门和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和指导下,积极开展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工作。杭州市职业能力建设指导服务中心为分基地建设提供师资培训、业务指导等服务。(二)分基地对在杭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不包含分基地所在的院校或企业)提供公益性的公共实训服务,可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高质量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22〕81号)文件,按相关内容予以资助。(三)对符合杭州市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认定条件的分基地,可优先推荐认定定点培训机构。(四)符合杭州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技能鉴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机构申报条件的分基地可申请参加遴选。(五)各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紧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需要,有针对性地规划建立区域性公共实训基地。对认定的公共实训基地,可参照本办法给予相应的支持。七、其他(一)本办法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前发《关于推进杭州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体系建设的通知》(杭人社发〔2013〕480号)同时废止。(二)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原文件: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杭州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体系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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