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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绍兴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执行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10日 政策文号:绍市人社发〔2020〕38号 有效性:失效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为加快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决策部署,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现对贯彻执行浙江省人力社保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20〕31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的标准。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参保缴费不足1年或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失业补助金按我市失业保险金金额的20%计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及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失业补助金按我市失业保险金金额的50%计发。二、关于失业补助金申领程序。失业补助金采取先申请后发放的原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通过电脑端登录海智汇服务网(http://www.sxrc.org.cn),直接在“失业补助金”窗口点击进入申请页面或通过移动手机端扫描二维码进行申领。失业人员也可凭本人身份证或市民卡向失业前最后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领。经办机构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手机短信等形式告知申领人。失业补助金发放渠道参照失业保险金发放办法。三、关于发放失业补助金的要求。各区、县(市)要自觉履行主体责任,保障所需基金,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在7月10日前全面实施。要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兜底线”的原则,既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又确保基金运行安全平稳可持续。要运用数据比对等手段筛选出符合条件的人员,通过短信平台、基层平台和各种宣传工具将失业补助金政策精准推送给失业人员,按照应发尽发、应保尽保的要求,切实提高政策兑现率。对核查发现应当停发失业保险待遇情形的,要及时纠正,避免重复领取、冒领、套取、骗取基金现象。同时,要利用扩大失业保险金保障范围的契机推进就业促进工作,在宣传政策、兑付待遇时深入了解失业人员就业意愿,建立长期性、常态化的跟踪援助机制。关于贯彻执行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doc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市财政局2020年7月10日
信息来源:市人力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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