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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失业保险金标准和领取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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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绍兴市人力社保局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21日 政策文号:绍市人社发〔2022〕42号 有效性:失效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各有关部门: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全市失业保险金标准和领取期限作如下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90%,即每人每月1863元,失业补助金标准同步调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根据本人及失业前所在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一)累计缴满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二)累计缴费时间一年以上不足五年的,每满六个月领取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满三个月不满六个月的,按照六个月计算;(三)缴费时间五年以上的部分,每满八个月领取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满四个月不满八个月的,按照八个月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政策执行起始日依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失业保险金标准和领取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doc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2年8月11日
信息来源:市人力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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