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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绍兴市地方性法规设定对违反室内公共场所或其他有禁烟标识的公共场所禁烟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07日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现将《绍兴市地方性法规设定对违反室内公共场所或其他有禁烟标识的公共场所禁烟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细化标准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9月5日绍兴市地方性法规设定对违反室内公共场所或其他有禁烟标识的公共场所禁烟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对违反室内公共场所或其他有禁烟标识的公共场所禁烟规定的行政处罚一、法律依据:《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公民应当遵守公共环境文明行为规范:(六)倡导不吸烟,不得在室内公共场所和其他有禁烟标识的公共场所吸烟;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六项规定,在室内公共场所和其他有禁烟标识的公共场所吸烟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前款规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不予劝阻、制止,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裁量标准违法程度情节后果裁量幅度轻微个人在室内公共场所和其他有禁烟标识的公共场所吸烟,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但自愿申请参加相应的社会服务并经认定的不予处罚较轻个人在室内公共场所和其他有禁烟标识的公共场所吸烟,经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也未申请参加相应的社会服务的罚款50元公共场所经营者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未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予以劝阻、制止警告,罚款500元以上1850元以下一般公共场所经营者未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未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予以劝阻、制止警告,罚款1850元以上3650元以下较重公共场所经营者因以上事由年度内再次受到过行政处罚的警告,罚款3650元以上5000元以下    
信息来源:市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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