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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绍兴市医疗机构间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和医学检验结果互认共享激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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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绍兴市卫生健康委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30日 有效性:失效
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各市级医院:根据上级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绍兴市医疗保障局、绍兴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绍兴市医疗机构间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和医学检验结果互认共享激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医疗保障局2022年6月30日绍兴市医疗机构间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和医学检验结果互认共享激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绍兴市医疗机构间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和医学检验结果互认共享工作,促进合理检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确定政策保障措施,规范激励经费管理,依据《关于加快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1〕39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20〕29号)、《关于全面推进医疗机构间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和医学检验结果互认共享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卫发[2021]3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激励资金安排第二条  建立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的激励机制,引导医疗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形成合理、高效地医疗卫生资源利用机制。第三条  医保部门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基金收支情况、重大政策调整和医疗服务数量、质量、能力等因素,会同卫生健康、财政等部门,年初确定医保基金总额预算指标,并设有一定的年增长率限值。不因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导致费用下降而调减当年区域总额预算和单个医疗机构预算总额。推动建立健全医师绩效分配制度改革,激励经费可以统筹用于各项医疗卫生业务支出。第四条  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可结合当地结果互认工作情况和财力可能,对医疗机构结果互认医疗责任保险等费用给予适当补助。第三章 激励标准第五条  医疗机构结果互认共享减少的业务收入确认,以信息系统统计的结果互认共享检验检查项目数及相应的医疗收费标准汇总计算。第六条  建立医保“总额预算、超支分担、结余留用”的责任共担机制和财政根据服务机动补偿机制。第七条  门诊病例结果互认共享相关收入结算。在实施门诊收入按人头结合APG点数法付费改革之前,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测算结果互认共享各项目的成本费用率,会同市财政局、市医保局研究决定。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统计、汇总全市各医疗机构门诊病例结果互认共享扣除成本后的医疗收入,门诊病例为参加我市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按统筹区分别统计和汇总。每年1月底前将明细清单提供给市医保局。市医疗保障局根据门诊病例结果互认共享扣除成本后的医疗收入作为基础确定医保统筹基金额度,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当年度基层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分别确定。2022年度决算时,对于门诊病例,在各医疗机构按项目计算的医保基金发生额基础上增加因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改革节约的医保基金额度,按现行“结余留用、超支分担”的机制进行决算。第八条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DRGs点数付费。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九条  各医疗机构应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和操作程序,加强对医务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工作培训,强化科(室)内部管理,推动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持续健康运行。对于虚假互认骗取医保基金、财政资金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十条  医保、卫生健康部门需加强日常监管,增加监督频率,丰富监管形式。充分利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增强数据统计分析功能,完善统计监测、在线预警等功能模块建设。第五章 附则第十一条  本办法试行一年,试行期间上级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 本试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绍兴市医疗机构间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和医学检验结果互认共享激励办法》的通知.docx
信息来源:市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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