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企业优惠政策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培育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05日 政策文号:杭建市发〔2023〕221号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市)各区(县、市)各区(县、市)各区(县、市)各区(县、市)各区(县、市)各区(县、市)各区(县、市)各区(县、市)各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须本着“培育典型,示范引领”的原则确定区(县、市)级示范企业数量,其中区(县、市)级总承包示范企业须具有二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区(县、市)级专业承包示范企业须具有一级专业承包资质。(三)企业通过支持政策获取的各类资质资格不得分立,不得以企业重组形式转让、出省。企业确系重组的,相关资质予以撤回。对通过各种形式变相买卖资质的,从严从重予以处罚。(四)认定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认定过程中如有疑问,请与我委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联系电话:0571-85254101。本实施方案自2023年9月30日起施行,原《杭州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培育实施方案》(杭建市发〔2022〕234号)同时废止。附件:1.杭州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申报表.doc2.杭州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推荐上报汇总表.doc3.杭州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复核情况汇总表.doc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培育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杭建市发〔2023〕22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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