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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绍兴市水利局《关于修改有关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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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29日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各区、县(市)水利(水电、农水)局:为顺利推进全市水利工程不动产权登记工作,经研究,决定对《关于推进绍兴市水利工程不动产权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绍市自然资规发〔2022〕38号)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一、删除第二大条“工作目标和要求”(二)“工作目标和范围”中第4点“水利工程超期未开展安全鉴定的或存在明显缺陷、安全隐患的,不得申请不动产权登记工作;在工程经鉴定为安全或通过除险加固、工程降等等措施消除工程隐患、缺陷后,方可申请不动产权登记”的内容;二、将全文中“县(市、区)”改为“区、县(市)”;三、将第四大条“登记流程”(四)“相关规定”中第3点“以水利部门提供的高校核洪水位线或防洪高水位线为确权范围”改为“以水利部门提供的校核洪水位线或防洪高水位线为确权范围”。特此通知。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绍兴市水利局2023年11月29日
信息来源:绍兴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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