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7年全市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22日
政策文号:甬建发〔2017〕141号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市)、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市建管处):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全省建筑业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建发〔2017〕295号)和《关于印发〈全市建筑业开展“宁波无欠薪”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建发〔2017〕140号)等文件精神,全面规范我市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防止和减少建筑业企业拖欠工资行为,为党的十九大召开营造良好社会环境。现就做好2017年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做好务工人员工资支付管理工作各地住建部门和市安质总站(市建管处)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高度重视“平安护航十九大”这压倒一切的政治任务。要把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管理工作作为深化“三严三实”、“两学一做”教育实践活动的具体实践,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牢牢把握“平安护航十九大”这一主线,坚持最高标准,落实最严要求,压实主体责任,筑牢维稳防线,切实履行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的监管责任。对涉及行政区划调整的,各有关区县(市)住建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防止出现监管真空,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二、明确责任,强化落实,确保务工人员工资按时支付(一)进一步明确各方主体工资支付管理责任。建设单位要保证工程项目的工程款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给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工程款拨付不到位导致施工总承包企业无力支付务工人员工资的,建设单位要抓紧筹措资金,尽快支付给施工总承包企业,并监督其专款发放务工人员工资。因建设单位未及时划拨工程款、将工程违法发包致使拖欠务工人员工资或产生工资纠纷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总承包企业对务工人员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要切实落实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工作要求,做到现场人员底数清、基本情况清、出勤清、工资发放记录清、进出项目时间清,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分包工程款;同时要加强对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管理,监督、查验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的人工工资支付担保办理情况及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情况。因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转包、违法分包造成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二)加强建筑业务工人员的服务与管理。各地住建部门和市安质总站(市建管处)应进一步推进建筑业务工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加强对建筑业劳务用工的监管,遏制非法用工和工程转包行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防止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长效机制,保障务工人员合法权益,不断促进建筑业和谐健康发展。同时,要加强与人力社保、公安、信访、总工会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和工作联动,完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密切配合人力社保等部门及时、妥善处理欠薪突发事件,并加大对拖欠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三、全面排查,重点监控,切实消除工资拖欠隐患(一)全面自查自纠。各建筑业企业要成立专门机构,安排专人负责,建立管理台账,并对所承接的工程项目(包括市外项目)逐项进行自查自纠,准确掌握工程款支付、工程分包以及工资发放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主动进行整改。总承包企业要对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办理情况和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做到矛盾早发现,问题早解决。企业自查自纠情况要及时上报工程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各地住建部门和市安质总站(市建管处)按照《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情况自查汇总表》(详见附件1)进行汇总。(二)强化监督检查。各地住建部门和市安质总站(市建管处)要立即对辖区内所有在建工程进行一次全面排查,重点检查建筑业企业组织开展全面自查自纠情况、工资支付担保办理情况,项目部务工人员(包括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企业)花名册、考勤册和工资册等劳务用工管理台帐以及建设单位违法发包、工程款拨付等情况。要健全应急预案,对因拖欠工资问题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要立即启动应急工作机制,采取有力措施快速、稳妥处置。对企业一时无力解决拖欠工资或业主欠薪逃匿的,要通过动用工资保证金或者其它渠道筹措资金统筹解决,坚决防止事态蔓延扩大。我委将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督查时间另行通知。各地住建部门和市安质总站(市建管处)要将《建筑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情况》(详见附件2)及电子文档于2017年10月10日前上报我委。(三)加大处罚力度。各地住建部门和市安质总站(市建管处)在排查和处置企业拖欠务工人员工资时,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管理措施。1、对于因拖欠工程款或肢解发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引发务工人员集体上访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且不配合处置的建设单位,要加强部门联动,依法责令停工、暂缓办理办理预售许可、暂缓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暂停办理其新开工项目建设手续并予以通报批评。2、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的各建筑业企业,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和市安质总站(市建管处)要责令相关企业限期改正,予以信用扣分。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限制承揽新的工程项目。3、对恶意拖欠务工人员工资拒不偿付,或因处置不力而导致务工人员集体上访未妥善处理的施工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不良行为记录、信用扣分等处理,并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要建立健全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对欠薪失信企业,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先评优等方面依法进行限制。4、进一步加大对采用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对采用非法手段讨薪或以讨薪名义讨要工程款、敲诈勒索、煽动务工人员闹事、影响社会稳定的,及时提请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同时对发生卷款逃匿、敲诈和采用非法手段讨薪等“包工头”的姓名、身份信息及恶劣行径等相关信息,在宁波市建筑业管理信息网“曝光台”上进行公示曝光。四、完善预案,畅通渠道,有效防止重大讨薪群体上访事件发生各地住建部门和市安质总站(市建管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有关部委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应急预案,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及时落实处置。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举办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宣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文件精神,同时加强对企业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教育,增强企业依法支付务工人员工资的自觉性,提高广大务工人员运用法律武器依法、理性维权的意识,引导务工人员理性合法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加强对重点企业的监控,对可能发生较大数额的工资拖欠并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隐患,要及时发出预警,并积极督促企业采取措施及时解决拖欠问题。要加强工资担保专户管理,确保工资支付担保真实有效,一旦发生恶意拖欠等事件能及时快速支取。同时要加强对我市外出施工企业工资支付的管理,对宁波企业在市外承接工程项目中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注册地住建部门要督促企业指派主要负责人积极配合当地有关部门妥善解决,维护我市建筑业的良好形象。联系人:张佳琦,联系电话:89180547,传真:89180550,电子邮箱:337497151@qq.com。附件:1.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情况自查汇总表2.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情况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7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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