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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年度宁波市房屋建筑工程“平安工地”示范工程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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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17日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市)、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监察支队、市安质总站(建管处),各有关单位:根据《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平安工地”创建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甬建发〔2015〕176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做好2017年度宁波市房屋建筑“平安工地”示范工程(以下简称市示范工程)申报工作通知如下:一、申报时间2017年10月23日-31日二、申报对象(一)申报工程应符合《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要求,即:1、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竣工的项目;2、工程规模符合《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市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申报规模调整的通知》(甬建发〔2017〕2号)的规定;3、已获批区县(市)级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或不予评审:1、发生过《办法》第十四条所列举问题之一的;2、建设程序不规范或手续不齐全的;3、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的。三、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装订成册,统一用A4纸,采用软纸封面(封面上应打印工程名称、申报企业、申报地区和申报日期),除目录外需编页码,并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1、目录;2、《宁波市房屋建筑“平安工地”示范工程申报表》(附表1);3、获得区县(市)级标化工地文件;4、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安质总站(建管处)对申报工地三阶段(基础、主体、装饰)创建工作检查记录表;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6、申报企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7、申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8、竣工验收资料(复印件)。注:第4项的相关文件材料,请各地主管部门或市安质总站(建管处)提供给申报企业。四、其他要求(一)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建管处)应按照本通知和《办法》要求,对申报工程的基本条件和不予评审情况严格把关。(二)各地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建管处)要督促指导各申报企业按照《办法》和相关文件的要求,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确保申报材料完整、真实有效。(三)凡涉及行政区域、管理体制调整的,相关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建管处)应加强配合,共同做好2017年度市示范工程的申报工作。(四)请各地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建管处)在2017年10月31日前将附表2和2017年度市示范工程的申报资料报市监察支队(宁波市鄞州区松下街595号住建委大楼1235室,联系人:李立刚,联系电话:89180839),同时将附表2电子文档发到QQ:391770512,凡未上报的工程一律不得参加2017年度市示范工程的评选,逾期不再受理。附表:1、宁波市房屋建筑“平安工地”示范工程申报表.pdf     2、2017年度参评市“平安工地”示范工程汇总表.pdf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7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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