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7年度建工城建专业工程师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31日
政策文号:甬建发〔2017〕68号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市)工程系列主管部门,市直有关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市2017年度建工城建专业工程师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和对象在全市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建工城建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的资历一律计算到2017年12月31日,在此期限内已到达退休年龄的,除按规定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者外,不列入申报范围。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均不得申报。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38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建设工程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建人教发〔2017〕170号)文件精神,从2017年度起,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应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在严格按照评聘程序实施规范运作的基础上,认真抓好公布岗位信息、个人申报竞聘、单位考核推荐、评委会评审和单位聘任等环节具体工作的落实。凡设有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区县(市)申报人员,应到该中评委申报,对于当地中评委不能评审的个别专业,由当地中评委出具委托函,到本中评委申报评审。由于此项工作开展的时间不一致,请有关人员及时与当地中评委联系,以免错过申报时间。二、申报条件(一)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社发〔2011〕275号)文件精神,经市人社局、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和市农办商议,对《宁波市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工程师资格申报条件》(甬人专〔2010〕69号)部分条款作了修改,在企业从事建工城建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人员,申报工程师资格,按新修改的条件执行(详见附件1)。(二)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建工城建专业技术人员(含事业编外人员、派遣人员)申报工程师资格,按附件2执行。(三)从2017年起,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不再作为评审的必备条件。(四)继续教育学时要求。具体按照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人社发〔2017〕45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建〔2017〕5号)文件规定执行。(五)公示要求。所有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均须在工作单位进行全信息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具体要求按甬人专〔2004〕32号文件执行。三、面试要求申报对象须参加由评委会组织的专业基础知识面试,面试成绩作为专家评审时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四、材料报送及要求为确保评审推荐工作顺利进行,送审的材料必须真实规范。材料中的相关证书等资料提供复印件时,须由单位人事干部核对原件,在复印件上签署“核对无误”的字样,由验证人签名,注明验证时间,加盖单位公章。区县(市)申报的材料需经当地人社部门审核盖章,市属单位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对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其申报材料一律予以退回,并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已参加评审取得资格的取消其资格。报送材料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1。根据省市人社部门要求,评委会办公室在评审前,将评审对象基本情况和资格审查情况在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上,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评前公示。五、材料报送时间、地点申报材料报送时间为2017年7月15日前,逾期不予受理。报送地点: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培训中心(宁波市甬港南路211号3011办公室),联系电话:89180521,联系人:黄开飞。附件:1、宁波市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工程师资格申报条件 2、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工程师条件 3、申报评审专业参考目录 4、推荐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对象名册 5、推荐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 6、破格(特殊)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 7、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材料公示确认表 8、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9、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及样表 10、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及样表 11、报送材料具体要求 12、事业单位人员职称申报岗位信息表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7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