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企业优惠政策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领军工业企业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1日 政策文号:温政办〔2015〕115号,温政办〔2015〕115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县(市、区)、产业集聚区积极履行属地职责,实行“一企一档”督促相关政策落实。市级责任单位要认真细化简化政策兑现操作程序,确保扶持政策的兑现与落实。对当地政府由于培育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培育企业外迁的,实行追查问责制;市考绩部门将市级部门、各地政府领军工业企业培育工作情况纳入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年度重点考绩内容。(五)营造良好氛围。市级层面设立领军工业企业培育专项工作经费,专项用于宣传报道、培训考察、工作推进等方面。规范对培育企业的各类执法检查,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市、县(市、区、产业集聚区)两级有关部门对企业开展的各种检查须实行备案制度。加大对培育企业的宣传力度,在市级新闻媒体开设专栏宣传企业在做强做大、整合重组、制度创新、品牌建设等方面的经验,以及领军工业企业家典型事迹等,提升企业(企业家)美誉度和知名度。六、其他本方案扶持政策适用于温州市区企业,培育名录中列入集团统计的企业一并享受有关政策,有关扶持政策涉及同一事项,遵循就高执行原则,不得重复享受。涉及市区企业资金补助,根据现行财政分配机制由市、区两级分别承担,由各区财政兑现后,涉及市级资金部分从市财政各归口专项资金安排列支。各县(市)参照执行。本方案自2016年1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止。附件:《温州市领军工业企业培育实施方案》责任分解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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