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2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县(市、区)、功能区相关组织要协调做好本地区的监测工作。第十八条各级金融监管(或协助监管)部门、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为突发事件的报告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问题都应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迟报、谎报。第十九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事件的单位应立即(最迟不超过2小时)向同级金融监管部门(或协助监管部门)报告,同时向当地政府、管委会及同级人民银行报告。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市金融办(市金融局)、市人行、温州银监分局、温州保监分局和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按照规定最迟不超过4小时上报市地方金融监管协调小组,并抄送市地方金融监管协调小组办公室,在保密的原则下根据情况需要与有关部门进行信息共享。第二十条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发生突发事件的机构名称、地点、时间;事件的起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事态的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其他与本事件有关的内容。第五章应急响应第二十一条一级响应,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协调小组启动本预案,采取应对措施进行处置。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地各相关部门及时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当地政府、管委会确定应急组织机构和相关人员开展处置工作;市级有关部门迅速核实情况后,立即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指导本系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由市级有关部门及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及时报请市地方金融监管协调小组,启动本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各应急成员单位、事件发生金融机构立即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市地方金融监管协调小组召开应急成员单位会议,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咨询组、信息发布组、治安维护组、风险处置组、法律咨询组参加会议,分析研究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性质和成因,提出处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处置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应急成员单位会议的讨论意见以及协调处置方式、方法和所要采取的具体处置措施等。突发事件按地方性和全国性的金融机构及地方金融组织采取不同的资金救助措施。地方性金融机构按金融机构自身组织资金救助、地方金融组织风险准备金救助、申请动用存款准备金救助、申请财政资金救助、申请人民银行紧急再贷款救助的顺序进行支持。全国性金融机构应快速争取其上级机构的资金救助。地方金融组织按自身组织资金救助、申请地方金融组织风险准备金救助、申请行业协会资金救助、申请地方性财政资金救助。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事件发生地有关政府部门应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舆论引导;各应急成员单位及风险涉及机构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维护金融安全。正式处置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协调小组办公室在市地方金融监管协调小组的领导下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一)突发事件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机构和组织负责人立即赶到现场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保卫人员及时到位,加强警戒,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吸收存款,组织现金,做好头寸供应工作。从系统内调剂资金,向金融同业拆借以及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当机构丧失从外部拆借资金的能力时,应按照突发事件机构的性质采取针对性的资金救助措施,如向财政部门申请财政资金、法人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申请动用存款准备金或紧急再贷款救助等;查明引发突发事件的原因。做好宣传、解释和说服工作。(二)事件发生地政府、管委会。制订工作方案,明确相关部门及职责。组织协调有关地方政府部门,部署有关力量,确保突发事件金融机构正常经营,维护社会稳定。动用地方财力,对突发事件金融机构和民间金融组织进行救助。对被关闭金融机构和民间金融组织的个人债权进行核实,落实兑付和补偿措施。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宣传、解释和说服工作。(三)市人行。做好现金供应和资金清算工作,指导事件发生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开展有关处置工作。对经批准动用存款准备金救助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动用存款准备金的有关手续;对经批准给予再贷款支持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发放再贷款的有关手续,并监督再贷款的使用和回收。(四)市银监分局、保监分局、市金融办。作为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或协管部门,对突发事件发生原因进行调查,指导突发事件发生地监管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要求其他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做好防范突发事件工作。对需要采取撤销(关闭)形式退出金融市场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据监管职责和权限对外发布撤销(关闭)公告,并由有关机构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做好宣传、解释和说服工作。(五)市财政局。确保市级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所需的经费支持。对经批准给予财政资金救助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的有关手续,并监督资金的使用。(六)市委宣传部。在突发事件中指导、协助金融机构和民间金融组织、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或协助监管)部门做好宣传工作。(七)市公安局。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对发现的涉嫌犯罪的事实,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防犯罪嫌疑人潜逃,有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对需要派警力维持现场秩序的,由当地政府负责,上级公安机关应指导和协调事件发生地公安机关执行。(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本部门的职责规定配合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九)市检察院。通过金融案件专业办案组及时依法办理、起诉与突发事件相关的各类非法金融案件。(十)市法院。通过温州金融审判庭等相关部门及时依法审理和处置与突发事件相关的各类金融案件,并指导协调各基层法院按审级分工受理处置相关案件。(十一)温州仲裁委员会。通过金融仲裁院,按照市金融应急领导小组的要求化解与突发事件相关的金融纠纷。(十二)武警温州支队。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对涉及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武警部队视情派出警力协助做好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维护工作。(十三)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市地方金融监管协调小组根据事态的发展,适时启动相应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处置工作。第二十二条二级响应。由事件所涉及的各相关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启动预案,共同协商采取应对措施进行处置。县(市、区)政府、功能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稳定工作。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相关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部门报请市地方金融监管协调小组进行协调,并将结果及时上报市政府。当突发事件的等级随着时间的推移上升到一级时,按一级响应程序处置。第二十三条 三级响应。由事件所涉及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和成员单位启动预案,采取应对措施进行处置。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的应急工作进行协调,维护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稳定。当突发事件的等级随着时间的推移上升到二级时,按二级响应程序处置。第六章后期处置第二十四条善后工作。按分级响应程序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负责落实。具体包括:对被关闭的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的账目妥善保管并进行清理,对被关闭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的个人债权进行核实,落实兑付和补偿措施;对突发事件的全过程进行彻底调查,查清事发原因,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突发事件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进行评估。第二十五条评估与总结。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参与处置的各级人民银行和有关监管部门应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并报市地方金融监管协调小组,同时抄送相关应急成员单位。第二十六条市金融办负责对事件发生、应急处置、处置结果及损失进行全面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市政府,抄送市地方金融监管协调小组有关应急成员单位。第二十七条市金融办、市人行、银监分局、保监分局应针对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及法律法规相关变化,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监管措施、风险监测及预警指标体系、风险提示和防范手段及应急预案,并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参与处置的应急成员单位应针对协调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暴露出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十八条对参与处置工作表现突出的人员,有关单位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参与处置工作办事不力、扯皮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将依法追究其责任。第二十九条市审计局依法对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所动用的公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市人行根据有关规定对再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温州银监分局依法检查贷款损失等情况;温州保监分局依法检查保险资金损失等情况。第七章应急保障第三十条 各成员单位之间应确保至少一种通信方式的稳定畅通;各成员单位与事件发生地政府、市级功能区管委会保持必要的联系;市协调小组办公室应与各成员单位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互通信息;所有通信及信息共享应符合有关保密规定。第三十一条 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规定,确保文电运转高效、迅速、准确,不得延误。第三十二条各有关部门应确保本系统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有足够的软硬件技术支持保证,有关信息有计算机备份;核心账务数据应实现异地备份,建立数据备份中心;关键岗位,至少有两名预备人员可替换,确保在任何情况下不因人员缺岗而影响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第三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应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有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第三十四条各成员单位应加强应急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人员。第三十五条各成员单位应不定期对本部门的预警支持系统(包括报警服务系统、信息报送系统与反馈系统)等进行演练和维护,原则上每2年对本部门的应急预案演练1次,并不断加以修改和完善,原则上每3年修订1次,有特殊情况及时修订。第三十六条各成员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培训班,不断提高应急水平和能力。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七条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制订本部门、本单位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并送市金融办备案。第三十八条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温州市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温政办〔2012〕192号)同时废止。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温部队,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