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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农村统计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2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县(市、区)、市级功能区参照本制度,相应建立有关的协调会议制度,共同做好农业农村统计工作。乡镇(街道)也要相应建立会商机制,规范数据报送。乡镇(街道)统计信息中心要加强与所在地涉农部门统计人员的沟通衔接,对接统计数据,统一口径,及时核对统计数据,交换统计资料,确保数据的全面性、准确性和规范性。(二)健全统计台账制度。要根据“有统计报表任务必须对应建立统计台账”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乡、村两级统计台账制度。积极推进基层电子台帐建设,通过编制乡镇级和村级电子过录表,方便县级和乡镇的数据录入、审核及资料归档,提高基层统计工作效率。(三)建立健全特色农产品专项调查制度。农业、林业、海洋渔业等部门,要建立健全特色农产品专项调查制度,根据农业生产情况和发展形势,适时开展特色农产品专项调查,摸清我市特色农产品的生产情况,找准当前我市农业生产的薄弱环节,为研究如何提升农业生产能力提供参考依据,为提高第一产业增加值数据质量提供核算依据。(四)建立健全粮食生产功能区统计调查制度。市农办(农业局)要建立健全粮食生产功能区统计调查制度,将省、市、县三级粮食生产功能区纳入统计范围,并且督促各地落实专人负责,认真搞好各级粮食生产功能区统计调查工作,从而使粮食生产统计监测调查数据能更真实、全面地反映我市粮食生产实际。(五)建立“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联系制度”。各涉农部门要配合统计部门建立“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户、家庭农场、联合农场、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联系制度”,及时与粮食、畜牧、蔬菜、水果、产业、水产养殖、捕捞、加工等农产品经营主体进行信息联系,依据各类经营主体信息对统计数据进行分析、评估,提高数据质量与分析服务能力。三、规范完善农业农村统计工作流程(一)坚持统计持证上岗。要加强对基层农业统计和部门统计人员的统计法制和业务培训,切实做好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和继续教育工作,完善统计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实行持证上岗,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的思想素质和统计业务能力。(二)规范数据采集修改。要结合上级各主管部门的统计要求,统一统计口径、规范数据采集流程。要根据省统计局关于GDP数据下管一级的要求,规范数据审核,农业农村统计数据审核要下管到乡镇(街道)、审核到村。对村级上报的统计数据不得随意修改,未经查询与记录,乡镇及以上统计机构和人员不得擅自修改村级上报数据。(三)依法发布使用数据。有关地区农业农村发展情况的基本统计数据,一律由统计局负责发布;使用统计数据,要以统计局的公开发布资料和《统计年鉴》为准;符合统计调查制度的一般性统计数据确需向社会公布的,需经统计局审核同意或联名发布。四、强化农业农村统计工作组织保障(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农业农村统计工作,树立科学的统计观和数据观,强化统计在经济社会事务管理决策中的基础地位。各级政府要及时研究和解决涉农统计部门的困难和问题,充实基层统计力量和工作经费,使统计工作条件与工作任务相适应。乡镇统计联网直报、粮食生产统计监测调查、粮食生产功能区统计调查、特色农产品专项调查、统计业务培训等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二)抓好农业农村统计工作落实。各级政府、相关单位要制定实施方案,抓好有关工作落实。各级统计部门要充分发挥综合统计作用,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和过程跟踪督查,确保农业农村统计工作落到实处。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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