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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规划局等部门关于开展温州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三测合一”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04日 政策文号:温政办〔2014〕139号,温政办〔2014〕139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县(市、区)、市级功能区根据实际情况可先行开展试点。三、试点具体内容和要求(一)中介服务资质要求。实施“三测合一”的测绘中介机构应当具有丙级及以上测绘资质,并同时具有工程测量专业标准中的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地下管线测量业务范围和不动产测绘专业标准中的房产测绘、地籍测绘业务范围,且应符合国家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对作业限额的规定要求。(二)测绘中介机构选取。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根据市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所有符合“三测合一”资质要求的测绘中介机构名单,市审管办会同规划、住建、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温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选取中介机构实施办法》(温委办发〔2013〕107号附件2)有关择优选取规定,确定“三测合一”中介机构进入政府投资项目预选库,并向社会公布。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由业主按照规定从预选库中选取测绘中介机构,开展“三测合一”。(三)技术标准和成果质量。测绘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地籍测绘规范》(CH5002-94)、《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24356-2009)、《浙江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技术规程》(DB33/T1085-2011)和《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浙建房〔2007〕51号)等技术标准实施“三测合一”,并按规划、住建和国土资源部门制定的测绘成果报告(书)范本分别出具测绘成果报告(相关范本详见http://www.wzae.gov.cn网站,点击“温州市行政审批服务网”,在网页左侧“审改动态”栏下载)。(四)服务时限和收费标准。测绘中介机构应提高服务效率,实行服务时限承诺制,“三测合一”服务时限应按《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计算细则》规定的定额工日缩短50%及以上为标准。测绘中介机构应按照目前国家和地方有关测绘收费标准计算总额(三次测量合计)的80%以下进行收费,不得重复测量和收费。四、监督管理(一)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审管办应加强对实施“三测合一”测绘中介机构服务行为及质量的监管,加强预选库动态管理。测绘成果质量实行行业主管部门赋分扣分制,对规划核实竣工测量、房产测绘、地籍测绘服务成果质量按严重缺陷、重缺陷、次重缺陷、轻缺陷分别由规划、住建和国土资源部门予以扣减30分、20分、10分、3分,并将扣分情况及时反馈市审管办。扣分值达到100分及以上的,该测绘中介机构将被清退出政府投资项目预选库;扣分值超过40分但未满100分,或存在重复测量收费等不良行为的,予以告诫并在预选库停权3个月,期满整改合格的,予以恢复。(二)市审管办会同市规划、住建和国土资源等行业主管部门切实加强对“三测合一”测绘中介机构的考评,对年度考评不合格的测绘中介机构进行清退。(三)各地、各部门应进一步放开测绘中介服务市场,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不得设立区域限制性执业规制。五、工作要求(一)“三测合一”是今年省、市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市规划、住建、国土资源、审管等相关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协调,密切沟通,及时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二)市审管办应会同规划、住建、国土资源等部门做好“三测合一”试点工作的监督落实,对未实施“三测合一”或未按照规定公开选取测绘中介机构的,市监察部门应予以追责。(三)鼓励更多的测绘中介机构申报“三测合一”相关测绘资质,市规划局应及时做好审批服务工作,推进建设项目“三测合一”竣工联合测量制的推广应用。(四)市、区两级有关职能部门应严格执行“三测合一”规定,对“三测合一”的测绘成果要一视同仁,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受“三测合一”测绘成果。本方案由市规划局、市审管办会同市住建委、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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