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企业优惠政策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研究室、市机关事务局)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02日 政策文号:绍政发〔2011〕65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县(市、区)、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和市级重点产业牵头部门的绩效考核,对服务业发展先进集体和优秀服务单位,给予表彰奖励。20.落实配套细则。市发改委、市现代服务业管理局、市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整合服务业政策,制定实施细则或配套政策,在全市范围内形成加快服务业新一轮大发展的良好氛围,努力完成我市“十二五”服务业发展的各项目标任务。五、附则21.本意见扶持实行最高限额原则。对企业同一事项涉及多项优惠的,按最高的一项执行。22.本意见仅适用于市区企业(不包括金融、房地产、通信及电力、石油化工、烟草等行业的国有企业),各县(市)可参照执行。上级财政扶持项目如要求地方资金配套的,市财政局按本意见综合配套计算。23.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发改委会同财政等部门负责解释。有关实施细则或配套政策由相应职能部门负责制订,其中涉及“一事一议”的政策由市政府统一协调、落实。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全文下载]:绍政发(2011)65号.doc
信息来源:绍兴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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