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企业优惠政策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8年06月25日 政策文号:温政办〔2008〕68号,温政办〔2008〕68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县(市、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都要相应建立以“一把手”为组长的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做到机构、人员、经费“三到位”,并制定相应的示范创建推进方案。全市规模以上企业要积极参与创建工作,努力争创各级知识产权试点或示范单位,提高知识产权运用、管理和保护水平。(二)加大对创建工作的经费支持。市、县两级政府每年要安排知识产权发展专项经费,并保持逐年增长。知识产权发展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专利资助、专利实施、知识产权保护、表彰奖励、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培育驰名(著名)商标、鼓励以计算机软件为主的新型版权产业发展等。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要安排相应的知识产权专项经费,用于知识产权的申请、维持、保护、发明人奖励、宣传培训以及转化实施等。(三)建立创建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将知识产权经费投入、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知识产权实施的数量和效益、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以及其他创建工作进行量化,设定指标,建立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年度绩效考核依据。要建立创建工作动态报告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创建工作动态报告、半年小结和年终总结。市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定期通报创建工作动态,每年对在创建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与个人进行表彰奖励。附件:温州市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任务目标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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