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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7年04月04日 政策文号:温政办〔2006〕208号,温政办〔2006〕208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县(市、区)财政和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项目承担单位的监督,按规定实施追踪问效,并每年将上年度的绩效报告报送市财政局和市信息办;市有关部门要不定期组织对有关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落实到位,规范使用。        (三)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提交验收文件。验收文件包括:        1.验收申请书(规定格式);        2.项目财务决算报告(规定格式);        3.项目资金使用审计报告;        4.项目总结报告;        5.项目第三方认可资料及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验收文件由市信息办会同市财政局进行预审核。如发现不符合规范性要求的,要向项目单位提出改进要求和落实措施。预审核通过后,由市信息办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合同要求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对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和财政补助额进行确认,根据实际完成投资额对项目补助额进行必要的调整,并确定最终补助额度。对已拨付资金超过最终补助额度的项目,须追缴超出部分资金;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财政部门将根据验收意见,暂缓或停止拨付项目补助资金,直至追缴已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条 除需要联合补助的重大项目以外,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市级财政的各类补助;同年度一个单位原则上只能申报一        个项目。        第十一条 对市属及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和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企业的奖励和项目补助由市财政安排资金。各县(市)的奖励和项目补助由市财政和县(市)财政共同安排资金。其中,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安排;项目补助由市财政和县(市)财政按照一定比例共同承担。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市财政局、市信息办共同负责解释。        主题词:服务业 资金 通知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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