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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政策
发布部门:省财政厅 发布时间:2025年01月1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四、内容和修订的主要方面《办法》共分为六章,计二十四条。其中,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为支持对象和支持方式;第三章为项目组织;第四章为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第五章为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第六章为附则。总体框架在原办法基础上,新增第三章节的“项目组织”内容,旨在从专项资金管理顶层设计上原则明确预算安排项目管理要求。本次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调整专项资金支出分类将原办法支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养护、行业管理、其他四大类支出,细化明确为国省道、内河航道及沿海港口、农村公路、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发展、综合交通应急保障、交通运输行业监管及执法支出、综合交通运输发展支出等七大类支出。(二)厘清专项资金支持对象的支出范围和管理方式对7大类支出明确27项具体支出内容和范围,其中,细化形成项目法分配具体支出及分配标准体系7项;形成因素法分配具体支出及分配因素26项,按“任务清单”管理的因素法支出21项。(三)优化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组织管理一是实行“项目法+资金意见函”的预算安排前置约束,明确“对纳入项目库的公路水路建设项目,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市县申请和省级财政明确的补助资金总量,核定省级补助资金,出具省级补助资金意见。对未出具省级补助资金意见的项目,原则上不纳入专项资金支持。已出具省级补助意见的项目,自意见下发2年内未开工的,省级补助意见自动失效”。二是对因素法资金,明确“采用因素法分配的事项,实行任务清单管理的,由省交通运输厅根据支持内容、专项规划、年度任务、绩效目标等,组织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项目储备和申报,经审核后下达任务清单,各地根据清单内项目实际情况确定资金使用”。(四)强化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一是明确“在11月30日前,按不低于专项资金本年度规模的70%提前下达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并将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提前预告市县, 剩余资金待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下达,一并下达年度确定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二是明确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本支出”。三是明确要求市县交通运输部门“年度结束后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及时上报省级交通运输及财政部门”。同时,对绩效评价等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或无法整改的,明确“将视情给予资金调剂、收回等惩戒措施”。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解读机关:浙江省财政厅;解读人(处室)及联系方式:浙江省财政厅经建处,徐峰,87058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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