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企业优惠政策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业园区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4年08月06日 政策文号:温政发〔2004〕33号,温政发〔2004〕3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县(市、区)财政应增加对工业园区基础设施的投入。        十八、工业园区环境治理设施建设应当与城市或区域实行共建共享,实现污水、垃圾等污染物集中治理。        工业园区的排污、污水处理等环保设施必须与入园生产企业同步建设,同步投产使用。环保设施不符合规定的园区,要坚决予以整改。        已进行区域环评并符合规划布局的区内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利用区域环境影响评价资料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重点做好污染防治对策分析和环保投资估算,简化环保审批手续。        十九、依法加强对全市工业园区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全市工业园区建设管理例会制度,及时研究全市工业园区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研究建立全市工业园区考核评估制度,完善和健全园区的统计监测网络,定期对各工业园区经济效益、企业准入等方面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对考核优秀的园区将在用地指标上予以适当增加,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园区将在用地指标上予以适当扣减。        建立土地资源配置的引导制度,市工业园区工作协调小组每年在全市筛选一批对产业结构调整有重要影响的技改项目,在土地等资源的分配上予以优先保证。        建立全市企业供地信息通报制度,对全市范围内发展潜力很大、用地要求迫切,但在当地一时无法安排生产用地的成长型企业,由市工业园区工作协调小组统筹安排或推荐到其他工业园区。        二十、除本意见所指工业园区外,凡符合规划要求的各类工业功能区的建设管理工作,均应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主题词:经济管理开发区建设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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