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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州市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信息追溯凭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1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追溯凭证的领取、发放、回收和管理工作。第六条定点屠宰厂(场、点)、动物和动物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和其他动物、动物产品经营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出证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领取追溯凭证:(一)依法设立的;(二)有熟练掌握动物、动物产品查验、管理和出证业务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三)有完善的动物卫生、经营管理制度。第七条动物、动物产品符合下列要求的,出证单位方可出具追溯凭证:(一)动物、动物产品应当具有有效的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或者上一级出证单位出具的追溯凭证;(二)盐酸克伦特罗等禁用药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三)从省外输入的动物、动物产品调入前备案和调入时报验等手续完备;(四)该批次动物、动物产品来源清楚,产地、生产厂家等信息完整齐全。第八条出证单位不得为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出具追溯凭证:(一)染疫、疑似染疫或者病死、死因不明的动物;(二)已超过保质期或者已腐败变质的动物产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动物、动物产品。第九条出证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出证工作,建立管理台账,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分销出具追溯凭证。追溯凭证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一)供货单位、购货单位的名称及联系方式;(二)分销该批次动物、动物产品的名称、来源和数量;(三)分销该批次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证明号码或者上一级追溯凭证号码;(四)分销该批次动物、动物产品的出证单位和出证人员;(五)分销该批次动物、动物产品的出证日期。出证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追溯凭证,做到证物相符、进出相符、数量大写、一批一证。追溯凭证一式两联(一联随货同行、一联存根),加盖出证单位印章并经出证人员签名后有效。第十条追溯凭证不得拒开、代开、虚开、涂改、转让、买卖和伪造,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追溯凭证如有遗失,出证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并登报声明作废。第十一条采购、经营、加工、使用动物、动物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查验和索取供货方提供的动物、动物产品检疫证明或者追溯凭证,并保存备查,建立管理台账。相关证明、台账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第十二条 出证单位不按规定出具追溯凭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暂扣或者收缴其存留的追溯凭证。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温部队,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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