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突发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县(市、区)根据影响程度,设置相应的响应级别。事发地生态环境、公安、卫健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并由事发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初判事故等级。5.2.1 IV级应急响应(1)响应启动初判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市指挥部办公室启动市级IV级应急响应,市生态环境局报请省生态环境厅按程序启动省级III级应急响应。(2)响应措施各有关单位应按照信息报告的要求上报事故信息。事发地县级指挥机构按照本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程序,对已造成的辐射污染进行处置,同时向省生态环境厅、市生态环境局报告辐射事故发生的初始情况、处置情况和善后情况。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市政府,协调派出相关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并督促事发地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做好以下工作:①了解事故情况、影响、应急处置进展及当地需求等;②指导事发地制定应急处置方案;③将市应急指挥平台与事发地应急指挥平台相联,保持通信联络;④根据地方请求,组织协调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5.2.2 III级应急响应(1)响应启动初判发生较大辐射事故时,市生态环境局立即报告市政府值班室,提出启动市级III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市指挥部启动市级III级应急响应,市生态环境局报请省生态环境厅按程序启动省级II级应急响应。市指挥部负责组织开展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2)响应措施除IV级应急响应的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市生态环境局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辐射事故发生的初始情况、处置情况和善后情况;由市指挥部统一指挥、组织、协调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并做好以下工作:①召集有关部门分析事故状况,组织辐射事故的处置工作,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②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增援,同时可向省生态环境厅请求增援;③保持与事发地县(市、区)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络,随时掌握事态进展情况;④专家组参与事故等级的评定、事故危害程度和范围的确定、应急防护措施的建议、事故后果的评估等工作;⑤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做好舆论引导;⑥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和损害评估工作;⑦向受事故影响或可能受影响的市内有关地区或相近、相邻市通报情况;⑧向省领导小组报告应对工作的进展情况。5.2.3 II级应急响应(1)响应启动初判发生重大辐射事故时,市生态环境局立即报告市政府值班室,同时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提出启动市级II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市指挥部启动市级II级应急响应,市生态环境局报请省生态环境厅按程序启动省级I级应急响应。(2)响应措施重大辐射事故发生后,除IV级、III级应急响应的措施外,市、县(市、区)政府按照各自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对事故进行先期处置,在省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5.2.4 I级应急响应(1)响应启动初判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时,市生态环境局立即报告市政府值班室,同时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提出启动市级I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市指挥部启动市级I级应急响应,市生态环境局报请省生态环境厅按程序启动省级I级应急响应。(2)响应措施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发生后,与II级应急响应的措施一致,市、县(市、区)政府按照各自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对事故进行先期处置,在国家、省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5.3 应急响应终止5.3.1 应急响应终止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终止应急行动:(1)环境放射性水平已降至国家规定限值以内;(2)辐射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被消除或可控,再无继发的可能;(3)辐射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5.3.2 应急响应终止程序特别重大和重大辐射事故。市指挥部依据省生态环境厅的应急响应结束指令,由市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较大辐射事故。当满足响应终止条件时,市指挥部依据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终止。一般辐射事故。当满足终止响应条件时,市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终止。6 后期处置6.1 善后处置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终止后,由相关部门、事发地县级政府负责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妥善解决因处置辐射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6.2 社会救助建立辐射事故社会救助机制。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救济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组织慈善机构、公益团体依法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6.3 调查与评估市指挥部办公室指导相关单位会同事发地县级政府,对辐射事故应急过程进行调查和评估,主要内容包括:事故等级判定是否正确;采取的处置措施与方法是否科学合理;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要求;各应急单位应急任务完成情况;出动应急处置工作机构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发布的通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是否需要修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配合省政府有关部门和专家组对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各级指挥机构办公室指导有关部门及事发单位查找事故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7 应急保障7.1 应急队伍保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强化辐射环境应急处置队伍能力建设,以着眼实战、讲求实效为目的,建立专业化的突发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队伍。市级专业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队伍、市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监测队伍、公安消防部队及其他相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要积极参加辐射事故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任务。通过加强各级应急队伍的培训、演练和管理,提高应急队伍的应急处置和监测能力,规范应急队伍调动程序。健全辐射环境应急专家库,增强辐射事故技术支撑能力。7.2 物资装备保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分工,配置相应的技术装备、防护用品和所需物资。定期清点、维护应急装备和物资,保证应急装备和物资始终处于良好备用状态。放射源使用单位按相关要求配备放射性监测仪器。指定专人负责监测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辐射监测设备正常使用。7.3 资金保障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各级指挥机构成员单位提出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同级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总体经费。处置辐射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经费,按照现行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负担,以提高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中人员、信息、技术、资金、物资等重要资源的保障能力。具体可按照《温州市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组织实施。7.4 交通运输保障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应急处置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车辆的优先通行。7.5 通信保障各级政府及其通信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通信联络系统,确保各级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各专业工作机构、专家组间的通信畅通。7.6 科技保障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鼓励支持各类研究机构和有关核技术利用单位研究开发辐射事故的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装置,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事故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不断完善技术装备,以适应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7.7 宣传培训保障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协调辐射环境保护科普宣传及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宣传,做好辐射安全的政策法规、辐射知识和辐射防护基本常识、公众自救避险措施和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增强公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和心理准备,提高公众防范辐射事故的能力。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辐射事故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相关工作人员的辐射专业知识和辐射防护培训,培养建设一支训练有素的辐射应急处置、监测等专业人才队伍。7.8 信息发布保障市委宣传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辐射事故信息的统一对外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播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根据需要通过市级和事发地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者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温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组织实施。8 监督管理8.1 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检查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对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提高应对辐射事故的能力。8.2 预案演练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每2年至少组织1次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和应急处置工作机构、辐射工作单位参加的辐射事故应急实战演练,磨合机制、锻炼队伍、完善预案,切实提高防范和处置辐射事故的能力。8.3 责任与奖惩在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中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防范辐射事故表现出色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对在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中有渎职、失职及临阵脱逃等行为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9 附录9.1 名词术语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异常照射,或者有环境污染后果的事件。放射性物质:是指发生某种放射性衰变的物质的通称,包括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源。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是指非永久密封在包壳里或者紧密地固结在覆盖层里的放射性物质。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发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等装置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辐射工作单位:是指涉及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运输、贮存等活动单位的总称。9.2 预案管理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每3-5年修订1次。当辐射应急相关法律法规被修改,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在实际应对和实战演习中出现新的问题、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牵头制定本辖区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与本预案对应衔接,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县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自印发之日20个工作日内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适时对各地的预案编制、修订和演练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本预案自印发之日20个工作日内报送省生态环境厅备案。本预案实施后,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习。9.3 预案实施本预案2021年2月1日起实施。原《温州市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温政办〔2013〕1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