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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贸市场改造提升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6年08月2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县(市、区)工商部门要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制订本地农贸市场改造提升的总体规划,并报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各地要根据总体规划,对现有的农贸市场进行分类排队,督促市场主办单位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订具体的改造提升实施方案,做到成熟一个,改造提升一个。        (二)要结合农贸市场的改造提升,深入开展市场创星活动。改扩建和新建的农贸市场,必须按规定设立停车场、公共卫生设施、服务设施、消防设施等市场基础配套设施。其中,市区和县城新建的农贸市场,一般应达到二星级以上标准。        (三)市场主办者要切实承担起市场经营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加强市场日常管理。要建立市场卫生、环保、消防安全和物业等管理制度,建立上市商品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市场安全和质量管理。要与市场经营户签订经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实行契约化经营。200个商位以上的农贸市场要设立食品安全检测室,建立正常、长效的检测工作机制,开展上市食品农药残留、甲醛、吊白块等项目的快速定性检测,清除“污染食品”。同时,积极配合当地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实施商品准入制度。        (四)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管,严格审查市场主办者制订的经营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要加强对农贸市场经营主体、经营行为和上市商品的监管,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不断完善“三位一体”检测体系,并保持正常长效运行,维护食品安全;要加强市场巡查,严查短斤缺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违法活动。同时,加强动态监管,严厉打击各种市场违法行为。        (五)税务、质监、城管执法、卫生、物价、公安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管。        (六)现有未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贸市场,必须完善各类设施,办理规划、土地、消防和市场名称核准等手续,做到依法经营。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法予以关闭。        全市农副产品市场的改造提升工作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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